张家界市规划管理局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导读:
一、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许可事项: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许可对象: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申请人
许可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许可条件:符合城市规划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费用:不收费
申请材料:(详见附件)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制作许可决定书和选址意见书以及送达:1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工作人员和市规划管理局报建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全面负责申请受理。
3、时限:3个工作日。
(二)审查
1、初审
(1)岗位责任人:市规划管理局用地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依法按照城市规划确定的原则和要求审查申请,提出初审意见,交市规划管理局总工程师复审。
(3)时限:7个工作日。
2、复审
(1)岗位责任人:市规划管理局总工程师。
(2)岗位职责及权限:依法按照城市规划确定的原则和要求审查初审意见,提出复审意见,交市规划管理局局长或者分管副局长审定。
(3)时限:5个工作日。
3、决定
(1)岗位责任人:市规划管理局局长或者分管副局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集体研究的意见或者局务会议的议定,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意见。
(3)时限:5个工作日。
(四)制作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选址意见书
1、岗位责任人:市规划管理局用地科工作人员或者市规划管理局工程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决定意见草拟并印制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选址意见书。
3、时限:5个工作日。
(五)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及颁证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工作人员和市规划管理局报建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依法向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选址意见书。
3、时限:5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
监督检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
二、建设用地(含临时)规划行政许可
许可事项: 建设用地规划行政许可
许可对象: 建设用地规划行政许可申请人
许可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许可条件:符合城市规划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费用:不收费
申请材料:(详见附件)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制作许可决定书以及送达和颁证:1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工作人员和市规划管理局报建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全面负责申请受理。
3、时限:3个工作日。
(二)审查
1、初审
(1)岗位责任人:市规划管理局用地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依法按照城市规划确定的原则和要求审查申请,提出初审意见,交市规划管理局总工程师复审。
(3)时限:7个工作日。
2、复审
(1)岗位责任人:市规划管理局总工程师。
(2)岗位职责及权限:依法按照城市规划确定的原则和要求审查初审意见,提出复审意见,交市规划管理局局长或者分管副局长审定。[page]
(3)时限:5个工作日。
3、决定
(1)岗位责任人:市规划管理局局长或者分管副局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集体研究的意见或者局务会议的议定,签署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意见。
(3)时限:5个工作日。
(四)制作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填证
1、岗位责任人:市规划管理局用地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决定意见草拟并印制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填证。
3、时限:5个工作日。
(五)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及颁证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工作人员和市规划管理局报建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并向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时限:5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
监督检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
三、建设工程(含临时)规划行政许可
许可事项: 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
许可对象: 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申请人
许可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许可条件: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行政许可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费用:不收费
申请材料:(详见附件)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制作许可决定书以及送达和颁证:1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工作人员和市规划管理局报建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全面负责申请受理。
3、时限:3个工作日。
(二)审查
1、初审
(1)岗位责任人:市规划管理局工程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依法按照城市规划确定的原则和要求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行政许可审查申请,提出初审意见,交市规划管理局总工程师复审。
(3)时限:7个工作日。
2、复审
(1)岗位责任人:市规划管理局总工程师。
(2)岗位职责及权限:依法按照城市规划确定的原则和要求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行政许可审查初审意见,提出复审意见,交市规划管理局局长或者分管副局长审定。
(3)时限:5个工作日。
3、决定
(1)岗位责任人:市规划管理局局长或者分管副局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集体研究的意见或者局务会议的议定,签署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意见。
(3)时限:5个工作日。
(四)制作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填证
1、岗位责任人:市规划管理局工程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决定意见草拟并印制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填证。
3、时限:5个工作日。
(五)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及颁证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工作人员和市规划管理局报建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并向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时限:5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
监督检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
四、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和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申请人即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或者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直接向湖南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湖南省建设厅)提出申请。[page]
五、附件:
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
1、载明拟选地块使用意图的申请书;
2、拟选地块的现状地形图一式二份;
3、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申请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
1、载明许可请求的申请书;
2、拟用地块的现状地形图一式二份;
3、拟用地块的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5、申请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
1、载明许可请求的申请书;
2、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要求的设计文件一式二份;
3、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5、申请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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