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工程纠纷 > 建筑工程法规政策 > 工程地方法规政策 >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2006年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2006年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4 07:55:03 人浏览

导读:

建安[2006]223号各市建委,合肥市建管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开展2006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函[2006]104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控制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就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建安[2006]223号

各市建委,合肥市建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开展2006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函[2006]104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控制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就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为依据,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切实控制和减少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

  二、总体目标

  通过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监管力度,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体制;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责任制,集中解决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总体水平;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减少施工作业人员违章违规行为;有效遏制和杜绝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百亿元产值死亡率控制在5以内,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力争比去年下降5%.

  三、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

  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一是防高坠、起重吊装、深坑基础(包括人工挖孔桩)及模板支撑等;二是开发区、高教园区、工业园区等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三是各地县级以下带资自建工程项目,特别是大型工程项目。

  四、实施步骤

  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动员阶段。6月至7月,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对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要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通过召开现场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宣传教育活动,确保此次专项治理的目的、要求全面及时传达到每个施工企业、每个项目管理人员,为广泛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各市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成立或明确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实施机构,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专项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充分做好动员和部署。

  (二)自查自改阶段。7月至9月,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以下三方面入手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对安全生产及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是否认识到位;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制度、安全生产预警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形势分析等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对落后、淘汰的安全技术是否及时进行废止,对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的应用是否及时编制安全技术规范或出台相关规定。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制定改进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全面认真进行整改。

  要督促各工程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组织人员,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等有关规章、标准规范,认真进行自查自改:对起重吊装、模板、脚手架、深坑基础(包括人工挖孔桩)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按有关规定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对高大模板工程及30米以上高空作业等工程是否经专家进行论证,工程施工是否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对“四口”、“五临边”、卸料平台及起重机械设备等容易发生高处坠落的部位的安全防护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及落实情况;农民工的生活环境。

  各地应要求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对所属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认真进行复查、排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坚决消除事故隐患。企业自查自改情况要及时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page]

  (三)检查执法阶段。9月至10月,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工作方案组织对本地区施工企业及工程项目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施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建立、方案制定、责任落实、组织实施和自查自改情况。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或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要责令其整改,并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认真进行复核,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向省厅提出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检查的有关情况要及时在本地区进行通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对开发区、高教园区、工业园区等施工现场以及各地县级以下带资自建工程项目作为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执法检查的重点。省厅将适时组织督查。

  (四)总结评估阶段。10月至11月,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召开专题研讨会,对本地区开展专项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检查评估专项治理的实际效果,同时,总结专项治理的经验,建立相应的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克服畏难和厌战情绪,成立以分管负责人为组长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切实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省建设厅成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吴晓勤副厅长任组长,厅建管处刘梅生处长和厅安全办陈幼年主任任副组长,日常具体工作由厅安全办负责。

  (二)精心制定实施方案。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内容具体、重点突出、可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方案中要明确工作目标,特别要明确本地区高处坠落事故下降幅度(不低于6%)。实施方案要做到四个结合,一是与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二是与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相结合;三是与对一线施工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培训教育相结合;四是与建立和完善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相结合,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大力开展宣传活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把专项治理工作的目的、要求和内容及时传达到施工企业。对专项治理工作业绩突出的先进典型要大力宣传,对存在问题较多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四)坚持边查边改。专项治理工作从开始阶段,就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针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坚持边查边改,对每个环节、每个过程认真把关,确保治理工作不走过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层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五)加强工作指导。专项治理期间,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施工企业应建立专项治理联络员制度,掌握了解专项整治有关情况。同时,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专项治理情况及时整理分析并通报,适时进行工作调研,指导本地区的专项治理工作。

  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专项治理实施方案领导小组名单及专项治理联络员名单于7月10日前报送我厅安全办,专项治理工作总结于11月30日前报送我厅安全办。2006年12月底前,我厅将对各地开展专项治理活动的总体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对照各地制定的专项治理方案,检查工作目标和措施落实情况,并进行通报。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