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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桩基检测管理暂行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4 06:04:16 人浏览

导读:

长春市桩基检测管理暂行规定的详细信息长春市桩基检测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桩基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桩基检测质量,确保工程桩基础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结合长春

长春市桩基检测管理暂行规定的详细信息
长春市桩基检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桩基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桩基检测质量,确保工程桩基础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结合长春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桩基础工程活动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长春市境内桩基检测工作的管理由长春市建委领导,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长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

  第四条 各桩基检测单位应到长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登记备案。其主要内容包括:检测单位资质证书、业务范围、检测人员资格证(审原件,交复印件),以及签署报告人员的原始签字。如有变动应及时向监督站报告。

  第五条 各桩基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工程竣工备案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凡在质量监督站登记备案的桩基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结果和检测报告视为无效,由长春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重新检测,质监站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桩基础下道工序的施工。

  第六条 各桩基检测单位应在经审核批准的项目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所检测项目应满足设计要求,所测试、出具的检测报告内容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否则检测结果视为无效,由长春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重新检测,质监站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桩基础下道工序的施工。

  第七条 禁止检桩单位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进行检桩工作。建设单位应提前3天将检桩时间、检测单位名称报质监站土建监督科。正式检测时,检测人员必须随身携带上岗证备查。监督人员如发现在检测过程中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此次检测无效,须重新进行检测。

  第八条 当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对桩基检测单位出具的桩基检测有疑义时,可委托长春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进行抽检。如抽检结果与桩基检测单位出具的报告相符,抽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反之,由责任方承担。

  第九条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对受检试验桩的代表性负责,在试验桩施工时必须旁站监理,并在成桩后予以签证。

  第十条 不允许同体检测(同体是指桩基施工单位与检测单位隶属同一单位)。凡属同体检测的报告均视为无效,由长春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重新检测,质监站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桩基础下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一条 不应用低应变动力检测来评定单桩竖向承载力,不得用所测波速推断桩身混凝土强度。

  第十二条 桩基检测工作完成后,应将检测报告送交市质监站核验,桩基工程应经质监站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三条 各桩基检测单位应做好桩基检测综合管理台帐。其主要内容包括:委托单位、工程名称及地址、桩基类型及总数、检测方法、数量及原始记录(包括现场采集的原始数据)等。

  第十四条 各桩基检测单位必须单独建立不合格项目台帐,出现不合格项目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质量监督站报告。

  第十五条 长春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桩基检测单位的技术业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六条 各桩基检测单位对桩基检测取费应按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局及吉林省建设厅批准的取费标准执行,不允许自行压低取费,禁止无序竞争。

  第十七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及弄虚作假的单位,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对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质监站或相关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OO二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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