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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地基基础检测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4 03:15:01 人浏览

导读:

川建厅质安[2001]0214号各市、州建委:为规范我省地基基础检测工作,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四川省地基基础检测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三月六日四川省地基基础检测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第一

川建厅质安[2001]0214号各市、州建委:

  为规范我省地基基础检测工作,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四川省地基基础检测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六日

  四川省地基基础检测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建筑地基基础检测单位资质管理工作,提高各检测单位素质,保证地基基础工程的质量,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基基础检测资质(以下简称检测资质)包括以下项目:

  1、建筑基桩动力检测类:

  甲类:含基桩高应变动力检测(单桩竖向极限承载能力)和基桩低应变动力检测(桩身完整性检测)。

  乙类:只含基桩低应变动力检测(桩身完整性检测)。

  2、地基基础静力特性测试类:基桩静荷载试验检测、地基静荷载试验检测(含平板荷载试验、螺旋板荷载试验、复合地基荷载试验)、地基土原位测试(含静、动力触探、旁压试验、标准贯入试验、十字板剪切实验)。

  3、地基土动力特性测试类:场地土波速测试、场地地微振观测、地基土刚度系数测试,振动衰减测试。

  第三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基基础检测的我省检测机构,必须取得由四川省建设厅颁发的检测资质证书。外地入川的检测机构在川内开展业务前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核发《入川许可证》。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受四川省建设厅委托负责资质审查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检测机构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按本办法第二条所列项目,选择申报。经四川省质监总站考核合格后,取得四川省建设厅颁发的《四川省地基基础检测资质证书》,并按规定取得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合格证书》,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第五条 申请《四川省地基基础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机构:凡申请四川省地基基础检测资质的单位,必须持有关主管部门成立批文,有相应的法人任命书,组织机构建立健全,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地,并有相对独立的财务管理。

  2、人员:

  (1)技术负责人1人:必须具有工业与民用建筑或岩土专业及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五年以上,经全省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上岗证。

  (2)检测人员:必须具有工业与民用建筑或岩土专业及相应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经全省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证,且人数不得少于3人。

  (3)仪器设备:必须拥有与检测项目相应的仪器设备,并且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仪器设备配备率不得低于95%.(主要仪器设备、与检测数据有关的设备必须自备。)

  第六条 凡申请四川省地基基础检测资质的单位,必须参加四川省建设厅组织的理论培训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报省建设厅审批,具体有关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由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建设单位不得委托无资质的地基基础检测单位进行地基基础检测。检测单位在检测工作中,不得超越许可范围进行检测,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视情况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八条 地基基础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每年由省建设厅组织资质年检审查。年检不合格,分别给予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检测单位应向四川省建设厅申请复查,经复查合格后,核发新的检测资质证书。

  第九条 检测单位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上报省质监总站备案。[page]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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