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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市区街景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3 23:22:25 人浏览

导读:

二〇〇三年四月二十二日第一条为加强市区临街立面建设和街景市容管理,改善市容市貌,提高城市品位,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建成区内主干道及商业街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的设计、施工、装

  二〇〇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临街立面建设和街景市容管理,改善市容市貌,提高城市品位,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建成区内主干道及商业街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的设计、施工、装饰以及沿街市容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区街景由市建设局负责建设管理和竣工验收;市规划局负责规划设计的审批;市房管、工商、公安、环保等部门和月湖区政府应依照各自职责,共同配合做好市区街景建设管理工作;市城建管理监察支队具体负责临街立面规划建设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条 临街建筑,严禁擅自改变结构开门开窗、外设管道、开凿孔洞以及在立面、楼顶和人行道上擅自搭建构筑物和设施。

  第五条 临街建筑不得设置外露阳台。确需设置的,必须符合规划、消防、市容景观等要求。严禁在阳台上设置和搭建有碍市容的构筑物和设施。

  第六条 临街建筑,应统一设计空调和防盗网安装位置,安装时不得超出外墙面。禁止在临街外墙加设阳雨篷、晒衣架、花架等设施。散落性雨水管及排水管不得顺外墙面设置。

  第七条 外墙面装饰材料原则上选用颜色墙面漆,不用低档瓷面砖,沿街店面原则上设置全玻璃透明橱窗、门,不得设置卷闸门和金属推拉门。

  第八条 临街大型商场、店铺、办公楼及公共建筑等,应设置聚光灯、反射灯、霓虹灯或符合建筑物风格的其他灯饰进行亮化、并应作为竣工验收内容。

  临街聚光灯、反射灯、霓虹灯毁损残缺影响市容市貌的,责令业主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建筑施工时,应设置临时安全围护设施,建筑围墙(含临时设施)必须后退路沿石4米,不得将行道树、花坛围进墙内,并对围护设施进行美化处理。

  第十条 新建、改建主要道路时,供电、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应按规定要求埋入地下管沟,其相关附属设施应设置在庭院或室内,不得占用人行道,对进入居住小区和住户的分线应按设计规范统一安装。

  第十一条 临街(含楼顶)户外广告设施(含灯箱、招牌、路牌)的设置,其位置规格应符合城市规划、市容市貌和交通安全的要求,并制作设计效果图,经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置。

  第十二条 道路绿带、街头绿地、沿街专用绿地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并按规划设计实施。沿街规划设置围墙,必须透空、透绿。

  第十三条 临街建筑立面的建设以及装饰美化、亮化工程,经建设、规划、房产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在建的临街建筑物,其立面设计与建设与本规定不符的应重新报审,进行调整;已建成的临街建筑物,与本规定不符的,应逐步加以整改。

  第十五条 各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管理,严格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局、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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