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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首次建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1 04:09:28 人浏览

导读:

反家暴法草案借鉴国外民事保护令制度,总结部分地区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试点经验,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举措,适合的条件等内容。受...

  家暴法草案借鉴国外民事保护令制度,总结部分地区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试点经验,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举措,适合的条件等内容。

  受到家暴的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草案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可以代为申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2、有具体的请求;

  3、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决定内容

  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

  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被法院驳回申请的可申请复议一次

  草案规定,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家暴受害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草案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就医、鉴定伤情。

  草案还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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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草案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过程中的经费问题

  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住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帮助。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草案针对反家暴的预防措施

  草案确立了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规定了以下预防措施:

  1、国家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活动,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中小学、用人单位应当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2、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医疗机构应当将反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防护知识教育等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配合协助,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用人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职工开展反家庭暴力教育,发现本单位职工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及时劝阻,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职工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正确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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