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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家暴不报案 相关单位或将担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8 09:39:36 人浏览

导读:

专门针对家暴的法律《反家庭暴力法》即将于今年3月1日施行,家暴问题再次引发热议。家暴不再是家务事,以后,发现家暴行为不报案或将担责。对此,兰州晨报特邀几位长期从事并关注这方面工作的法律工作者,为...

  专门针对家暴的法律《家庭暴力法》即将于今年3月1日施行,“家暴”问题再次引发热议。家暴不再是家务事,以后,发现家暴行为不报案或将担责。对此,兰州晨报特邀几位长期从事并关注这方面工作的法律工作者,为您解析《反家庭暴力法》的几点现实意义。

  主持人:兰州晨报记者李辉 实习生张爱菲

  特邀嘉宾: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 鹏 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竹青

  兰州市妇联权益部主任 常 葆

  案例一:2015年5月18日晚,兰州杨女士被丈夫王先生打伤了左眼。此事让忍受了丈夫暴躁性格并遭殴打多年的杨女士向法院递交诉状,以此来结束这桩勉强维持了14年的痛苦婚姻。但法庭上,王先生诚恳道歉并坚决表示不同意离婚,杨女士也缺少强有力证据来证实遭受家暴的事实。最终法院综合双方意见,判决不准离婚。

  案例二:从新疆打工回来的丈夫刘民怀疑妻子杨霞与邻居有染,便将其绑在院内树桩上,用烧红的火钳等威胁妻子并对其进行“审问”,致其遍体鳞伤,两日后在警方和女方娘家人的解救下,杨霞才得以脱险。法院基于警方的出警记录和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最终认定刘民的行为构成家暴,据此判决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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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因“家暴”诉请离婚,难在哪里?

  王鹏:离婚案件中,法院最终判决离婚的主要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若施暴者当庭道歉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并希望婚姻存续,则法院就第一次诉请离婚极有可能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另外,民事案件“谁主张、谁举证”,法院定性某一行为构成“家暴”,需以充分的证据为前提,有些受害人“好了伤疤忘了疼”,对施暴者的行为长期忍让却不懂向相关单位和组织反映求助,缺乏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从一定层面上也助长了施暴方的气焰;还有一些受害人顾忌子女亲情,委曲求全,甚至认为“家丑不可外扬”而将有些证据销毁。一旦家暴触及到了底线甚至危及生命,诉诸法律途径时再反过来寻求证据时,就非常被动。

  常葆:在日常生活中,因为家暴而投诉至妇联后,在工作人员出面调解干预的情况下,施暴者常常会有一个比较好的认错态度,但是一旦离开监督,施暴者再次引发家暴的可能性极大。

  王鹏:在代理过的涉及家暴的婚姻家庭案件中,身体遭受严重伤害的情形并不多见,即使离婚后有关于赔偿的裁判,赔偿数额也仅仅是对施暴者象征性的惩罚。大多数遭受家暴的受害者也仅是希望尽快离婚,金钱赔偿并非其关注重点。当然,如果伤害严重,被害人有权选择依据《侵权责任法》或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法律规定向施暴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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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为受害人开启的救助通道有哪些?

  常葆:2011年,兰州市妇联成立了“兰州市妇女维权家园”,执业律师、心理咨询师等志愿者都会从各自的专业角度对求助者进行安慰和帮助。但对于施暴方,可能还需要更多外围的机构、单位甚至法律法规进行硬性的规定。目前,除了成立兰州市妇女维权家园、建立反家暴妇女庇护所外,兰州市妇联还开通了心理咨询热线和“12338”维权热线。

  王鹏:家暴发生后,遭受暴力一方应当及时选择报警求助。但从实际的情况来看,受暴方普遍反映拨打“110”报警后,因施暴行为尚不构成刑事犯罪,公安机关更多的是对施暴者进行口头批评教育。许多施暴者都是警察来了认个错,警察走了继续打,甚至扬言“打老婆警察管不着”,受害方的人身权利因此得不到有效维护。

  林竹青: 遭受家暴后还可以通过司法诉讼途径救济。但是,我国目前存在立法空白,关于家暴的相关规定散见在不同法律法规之中,缺乏可操作性,难以在审判实践中被切实引用。此外,现有规范侧重于事后惩治,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和持续发生的暴力行为缺乏及时、有效的事先干预和防范措施。在反对家暴的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取证难、认定难、救助难、追究法律责任更难的诸多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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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反家庭暴力法》现实意义有哪些?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7日审议通过了《反家庭暴力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结合有关专家观点,王鹏律师对这部法律的亮点做了总结:

  亮点一:精神侵害算家暴,同居关系也适用

  何为家暴?很多人认为,家暴就是丈夫打老婆。事实上,据全国妇联调查,妇女、老人、小孩、残疾人等都是家暴的主要受害者。新法规定,家暴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这就拓宽了殴打等身体侵害为主的暴力形式的范筹。此外,保护对象的范围也从家庭成员扩展到未婚同居及“离婚不离家”的人,这部分人群一旦遭受暴力,也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亮点二 :发现家暴不报案,相关单位要担责

  家暴具有隐秘性特点,在现实中,许多家暴持续时间很长,知情人也很多,但直到发生严重后果才会被曝光,案例二中的杨霞亦是如此。家暴法中,对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做了明确规定:若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家暴或疑似遭受家暴,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如果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单位责任人要受到处分。这也就是说,此法将会使家暴行为中的冷漠、踢皮球现象得到改观。

  亮点三:公安机关可对轻微家暴书面告诫

  反家暴法的出台,给公安机关及时处理家暴赋予了权责。对于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犯罪的,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给加害人,并抄送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该组织继而对实施家暴方查访、监督。这样,就对受害人的保护布下一张结实的网。

  亮点四: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隔离现实危险

  当事人若遭受或面临家暴现实危险,即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骚扰、跟踪、接触等这些以往长期困扰申请人的行为,将会明确纳入法律禁止之列。同时,申请人的相关近亲属,也被纳入保护范围。被申请人一旦违反保护令,将可能被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若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标题:发现家暴不报案 相关单位或将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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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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