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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及实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5 17:59:01 人浏览

导读:

1998年,国会通过了《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COPPA),保护儿童个人信息免受商业网站侵犯。1999年10月20日,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发布了实施该法的细则,该细则于2000年4月21日生效,适用于在线收集个人信息的活动。《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的要点是:要求那些

  1998年,国会通过了《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COPPA),保护儿童个人信息免受商业网站侵犯。1999年10月20日,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发布了实施该法的细则,该细则于2000年4月21日生效,适用于在线收集个人信息的活动。

  《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的要点是:要求那些面向12岁以下儿童、或向儿童收集信息的网站和在线服务者,向父母发出有关信息收集的通知,并在向儿童收集个人信息之前得到父母的同意;要求网站保证父母有可能修改和更正这些信息。除了保护儿童隐私外,该法还保证儿童在言论、信息搜索和发表的权利不受到负面影响。

  实施细则阐明了法律调整的范围和责任问题,《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管理个人信息的收集,但并不包括儿童相互之间收集信息。联邦贸易委员会保留了儿童在线交流的权利,如:允许面向儿童的网站即使没有父母的同意,也可以提供“聊天”和其它服务,只要在交流公开化之前,隐藏所有的个人信息。这些规定保护了网站继续为儿童提供交流的机会,同时也保护他们的安全和隐私。尤其需要指出的是,细则修改了若干妨碍儿童参与、发表言论和要求在线信息服务权利的定义。该细则代表了联邦贸易委员会对媒体的理解,表明委员会能为复杂的媒体提供同样复杂的法律规范。

  民主和科学中心(The Center for Democracy and Technology,CDT)监督细则的实施,保证达到《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的目的。以下,对该细则的要点作简要介绍。

  一、关于儿童言论和《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的要求

  《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的规定适用于面向12岁以下儿童的网站和在线服务者,及那些明知对方是儿童的一般网站。为了保证儿童能进行网上交流,法律对“父母同意”的要求有3个例外:

  1、即使没有父母同意,允许儿童通过电子邮件提问;

  2、当儿童从网上获得时事信息时,可以没有父母同意,只要父母被通知并有权取消这些信息;

  3、当儿童从事联邦贸易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活动时。

  细则的“基础和目的陈述”部分指出:“提供电子邮件帐号,保留被注册的电子地址记录和相关信息的运营者,都被本法认为是收集电子地址的行为,”这些行为都需要得到父母的同意。因此,细则规定儿童网站在向儿童提供电子邮件帐号之前,必须得到父母的同意。为此,网站必须使用较麻烦的方法,如:传真、信件、800免费电话、信用卡认证、数字识别、或设密码的电子邮箱等识别方法。

  一般受众网站发布电子邮件地址时不必遵守该法,即使儿童可以用这个帐号向别人提供个人信息。但假如一般受众网站明知使用这一帐号的是儿童时,应遵守该细则。

  细则规定,儿童网站提供聊天服务有两个选择权:

  (1)它们可以保证在发布信息前,把个人信息从儿童的交谈中剥离掉,并从网站的记录中删除;或

  (2)它们也可以通过传真、信件、800免费电话、信用卡认证、数字识别、或设密码的电子邮箱等识别方法得到父母的许可。

  这样,儿童网站提供的聊天服务是被监控的,儿童可以不经父母的同意参与。一般受众网站只有在明知使用这一服务的是儿童,又没有采取第(1)项的步骤时才负责。

  细则对聊天的规定也适用于在网上发表社论和建立网页等领域。

  细则规定儿童能发电子邮件要求获得信息,儿童网站只要删除儿童的电子邮件地址,并不再为其它目的使用它,即使没有父母同意,也可以回答这些问题。一般受众网站只有在明知对方是儿童时才受这一限制。

  儿童网站可以应儿童的要求发给他们多份电子邮件或其它信息,只要通知其父母,并使父母能随时阻止这种行为。

  二、关于调整范围

  《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对儿童网站和明知对方是儿童的一般网站作出要求。然而民主和科学中心认为法律的适用者太广泛,应有一些限制,假如任何人都适用,那将造成法律适用范围的不确定。这将产生副面影响——幼童的信息将被违法收集,或者本法不包括的青少年的信息和隐私可能被无意地侵犯。

  细则规定联邦贸易委员会在认定“儿童网站”方面有灵活性,网站的所有特性都可以被考虑在内。

  细则阐明法律不涵盖纯粹的通道提供商。联邦贸易委员会清楚地划分了“通道提供商”和“运营商”的区别,表明:“网站或在线服务仅仅作为通道提供商,收集的个人信息流向其他人、其他网站或在线服务,网站或在线服务本身并没有接触到这些信息,则不是细则规定的运营商。”

  三、关于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细则采用灵活的标准实施“识别父母同意”,并建立了一个早期评估机制来评估它。网站内部使用的信息可以在征得父母同意后用电子邮件传递;网站向其他人发布信息,或允许在信息发布前不删除个人信息的交流时,网站必须通过邮递、传真、信用卡认证、电话、或数字信号得到父母的同意。联邦贸易委员会认为在这些情况下增加了儿童安全的风险,所以要求提高父母同意的保证。

  细则修改了向父母提供被收集的儿童信息的机制。细则规定父母不需提供任何证明就可以得到收集信息的一般目录。

  总之,《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的通过是一个里程碑。细则的制定首先是联邦机构为特定的因特网环境实施规划的努力。在许多方面,《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是政府能否成功介入在线环境的试验基础。《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的成功实施将影响未来的隐私保护、自由言论和因特网上的商业活动。联邦贸易委员会、民主和科学中心及国会将共同努力保证在数字时代保护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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