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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反补贴税法之事实专向性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03 17:03:47 人浏览

导读:

美国反补贴税法之事实专向性标准美国对中国出口产品反补贴调查中的事实专向性指控促使我国需要对该标准进行深入研究。美国反补贴税法之事实专向性标准源于美国反补贴调查之国会立法、行政与司法实践,而《SCM协定》之事实专向性标准的四个构成因素基本上借

  美国反补贴税法之事实专向性标准

  美国对中国出口产品反补贴调查中的事实专向性指控促使我国需要对该标准进行深入研究。美国反补贴税法之事实专向性标准源于美国反补贴调查之国会立法、行政与司法实践,而《SCM协定》之事实专向性标准的四个构成因素基本上借鉴了美国做法并在WTO专家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在外国对中国出口产品不断提起反补贴调查之背景下,学习、借鉴美国事实专向性标准对中国政府与出口企业具有特别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从2006年以来,美国对中国出口产品已经连续提起了九起反补贴调查案件,这充分说明美国在中国进入WTO后过渡期之际积极调整对华贸易政策,采取新型贸易政策工具来应对日益扩大的中美贸易顺差。在铜版纸反补贴终裁案中,商务部对中国的两个基金补贴项目、通过政策银行与国有商业银行提供的借款项目及所得税与增值税补贴措施等提出了专向性指控,认为中国政府之上述财政、金融与税收措施(包括政策与制度)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为中国境内的特定的或指定地理区域内的铜版纸生产企业/产业提供专向性补贴,从而使其获得了相对于美国国内相关企业/产业更有利的市场竞争优势;同时中国政府认为商务部的裁定不符合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以下简称《SCM协定》)第2条第1款规定的专向性要求与第2条第4款规定的对专向性的确定应依据肯定性证据明确证明要求,由此补贴专向性标准之界分与判定标准等问题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根据商务部对华九起反补贴调查之实践,并结合《SCM协定》事实专向性标准之相关规定,本文重点对美国反补贴税法中的事实专向性标准进行剖析,通过具体典型案例,探究其由来、构成及与《SCM协定》之关系,这不仅对国内学界深入研究美国反补贴税法之事实专向性标准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而且对中国政府与出口企业在今后应诉美国反补贴调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事实专向性标准之由来

  专向性概念是由美国1979年反补贴税法(实施东京回合守则)明确提出的,它是在美国的行政与立法实施反补贴税法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有术语。《SCM协定》)第2条规定了四种专向性法律标准,从四种专向性标准之具体规定看,美国反补贴税法中的有关专向性标准的立法实践及其变迁对《SCM协定》中的专向性标准的诞生产生了具大的影响,因而有学者认为专向性标准在美国法实践中的发展为国际反补贴法奠定了基石。美国反补贴税法之专向性标准是在由商务部长期反补贴调查实践之中形成并由经由一系列案例逐步发展成熟,其涵义得以逐步丰富而明确,1982年Cabot Corp.v.United States 案对专向性标准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在1982年Cabot Corp.v.United States案中,美国Cabot炭黑公司指控墨西哥政府通过双重汇率、商业风险保险、双重定价及工业发展等计划或项目向国内炭黑产业提供国内补贴,从而获得了更加有利的不正当竞争优势。该案中墨西哥政府控制的石油公司PEMEX以大大低于国际市场的价格向墨西哥炭黑生产商出售炭黑原料等资源,据报道墨西哥的价格是每加仑2美元,但世界市场价格却是每加仑26美元,其中最具有争议的是PEMEX对炭黑原料等资源实行双重定价计划是否以低于世界市场价格之方式向国内炭黑生产商提供了“可抗性补贴”。尽管双重定价计划使得墨西哥国内炭黑生产商获得了远低于世界市场价格的炭黑原料等资源,但美国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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