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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的申请材料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1 02:50:11 人浏览

导读:

廉租房申请人应由申请家庭的户主来担任。如果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可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来担任申请人。申请人需要提交申请材料。那么廉租房的申请材料有哪些?下面由法律...

  廉租房申请人应由申请家庭的户主来担任。如果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可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来担任申请人。申请人需要提交申请材料。那么廉租房的申请材料有哪些?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廉租房的申请材料有哪些?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廉租房的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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