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导读:
成都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已经正式生效,有效期为两年。该办法规定了九种骗提套取公积金行为,如利用虚假身份信息、虚假婚姻信息、虚假业务办理委托函、虚假购房、虚假鉴定报告、虚假票据提取。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公积金委〔2016〕2号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
《成都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3月24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届第五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4月8日
成都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促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诚信、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防范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管辖范围内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通过骗提套取行为提取住房公积金后的处理和资金追回。
第三条 下列行为属于骗提套取行为:
(一)利用虚假身份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利用虚假婚姻信息、婚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利用虚假业务办理委托函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利用虚假工作关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利用虚假购房、住房租赁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利用虚假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七)利用虚假鉴定报告、病情诊断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八)利用虚假票据提取住房公积金;
(九)利用虚假自建房审批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成都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帮助职工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或不按规定处理,侵害职工或单位合法权益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条 参与骗提套取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处理程序
第六条 成都公积金中心确认职工通过骗提套取行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提取业务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处理决定书,并通知职工签收。处理决定书内容包括:
(一)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
(二)违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决定及生效时间;
(四)异议申请途径和期限;
(五)中心印章及做出决定的日期。
第七条 职工逾期未到场签收处理决定书或拒绝签收处理决定书的,由提取业务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书相关内容通过成都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对外公告。
第八条 职工对处理决定存在异议的,可在签收处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在成都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公告之日起3日内向成都公积金中心书面提出异议申请。成都公积金中心将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事项组织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职工。异议申请核查期间不影响相关处理决定实施。
第三章 处理规定
第九条 对职工骗提套取行为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良行为登记;
(二)退回骗提套取资金。
第十条 不良行为登记指成都公积金中心将骗提套取职工个人信息及骗提套取行为记入中心业务管理系统。
纳入不良行为登记后,成都公积金中心暂停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住房公积金业务功能以及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全域提取业务办理资格;暂停受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不包括离退休提取,死亡提取业务)、转移和贷款业务办理申请,并将职工骗提套取信息报送其工作单位及征信管理部门。职工属于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同时报送其所在单位纪检部门。
第十一条 退回骗提套取资金指成都公积金中心要求职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退还套取资金。退回资金时间应在职工签收处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在成都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第十二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协助职工骗提套取的单位,成都公积金中心将通过门户网站、互联网对外公布,并做以下处理:
(一)属于劳务派遣机构的,成都公积金中心向我市劳务派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二)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住房委托代理销售、中介机构的,成都公积金中心向我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职工未按成都公积金中心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全额退还骗提套取资金的,成都公积金中心在退回资金期限届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采取法律手段追回资金。
第四章 处理终止
第十四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成都公积金中心删除职工不良行为登记信息:
(一)登记时间满5年;
(二)职工全额退回骗提套取资金;
(三)成都公积金中心已追回骗提套取资金。
第十五条 职工异议申请经确认属实,排除职工骗提套取行为的,相关处理予以撤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成都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2年,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责任编辑:木土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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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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