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操作细则
导读:
核心内容:上海市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操作细则,将于上海市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实施办法同步实施。该操作细则规定申请人一次可以提出一年,要凭物业公司出具的税控发票办理住房公积金补提手续。
关于印发《<上海市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实施办法>操作细则》的通知
沪公积金〔2014〕43号
中心各区县管理部、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
现将《<上海市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实施办法>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9月22日
《上海市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实施办法》操作细则
为执行《上海市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实施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14〕9号),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提取对象和范围
职工(以下称“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一)购买并自住本市由政府认定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的;
(二)居住本市自有产权住房,且申请人月工资收入低于6000元的(含6000元,按当年度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准入标准);
申请人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经共同提取人书面同意,可以申请提取共同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共同提取人限定为申请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
二、提取金额
(一)购买并自住本市由政府认定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在当月需实际支付的物业服务费限额内提取;
(二)居住本市自有产权住房,且申请人月工资收入低于6000元的(含6000元),在当月需实际支付的物业服务费限额内提取,且每月可提取金额不超过300元。
三、提取方式
(一)申请人可委托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通过本市物业服务费支付平台转移支付(以下简称“委托提取”);
(二)申请人如已支付物业服务费的,可凭由物业公司出具的税控发票,办理住房公积金补提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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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取审核材料
申请人需持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提取申请手续。
(一)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件;
2、如有共同提取人的,应提供共同提取人的身份证件、其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等)、出具的书面同意书(见附件一)。
(二)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1、购买并自住本市由政府认定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的:
(1)由市或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认定的购房合同;
(2)房地产权证。
2、居住本市自有产权住房,且申请人月工资收入低于6000元的(含6000元),应提供房地产权证。
(三)提取方式审核材料
1、申请委托提取的;
(1)申请委托提取的:
①从物业公司取得的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联系单;
②填妥的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申请书。
(2)申请委托提取变更的(仅限变更共同提取人,如需变更其他委托事项的,应先终止原委托后再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①原共同提取人的身份证;
②变更后共同提取人的身份证、申请人和变更后共同提取人之间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③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委托变更申请书。
(3)申请委托提取终止的,应提供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委托终止申请书。
2、已支付物业服务费申请补提的:
(1)已支付物业服务费的税控发票(居住售后公房的提供已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付款凭证);
(2)《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申请表》(见附件二)。
五、委托提取变更及终止
委托期内,申请人如需变更委托事项的,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应携相关申请材料亲自到场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公积金中心区、县管理部(以下简称“区、县管理部”)提出变更委托申请。
委托期内,申请人如需终止委托的,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应携相关申请材料亲自到场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管理部提出终止委托申请。
六、审核注意事项
(一)提取要求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已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
2、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或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等住房消费类提取行为;
3、职工作为申请人或共同提取人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自住住房的物业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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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流程
1、申请委托提取的:
(1)申请人办理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业务的,应先至居住小区物业公司进行初步咨询,并取得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联系单。
(2)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应携相关申请材料亲自到场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管理部提出委托提取申请。
(3)各区、县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区、县管理部在受理申请后,如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有疑问的,有权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4)准予提取的,管理部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委托书。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确认委托书内容无误后应签字确认委托。
2、已支付物业服务费申请补提的:
(1)符合支付物业费提取条件的职工,可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各区、县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区、县管理部在受理申请后,如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有疑问的,有权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3)准予提取的,申请人凭审核单、提取审核材料到指定的建设银行办理提取手续;不准予提取的,受理机构应当说明理由。
(三)时间限定
委托提取的,申请人可每年一次委托市公积金中心,按月或按季扣划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
凭物业公司出具的税控发票办理住房公积金补提手续的,申请人可每季度一次或按季的倍数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即两次提取的时间间隔至少为三个月,且每次提取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的提取限额。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应在税控发票上注明的已支付物业服务费的时间段内提出,且不超过该时间段终止后半年内。
本操作细则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12年4月13日由市公积金中心印发的《上海市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操作办法》(沪公积金〔2012〕2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关于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的同意书
2、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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