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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资质管理制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处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16 20:27:32 人浏览

导读:

违反资质管理制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处罚(一)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二)企业
违反资质管理制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处罚
 (一)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2、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四)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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