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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住房公积金新政 离职不能立即提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2 17:54:17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中山市近日出台了《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规定7月1日起,非中山户籍人员离职时将不能立即将全部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出来,只能提取今年7月1日之前的部分。《中山市住房公积金...

  核心内容:中山市近日出台了《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规定7月1日起,非中山户籍人员离职时将不能立即将全部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出来,只能提取今年7月1日之前的部分。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出台,企业反映很多外来职工因误解而离职。

  从下月1日起,非中山户籍人员离职时将不能立即将全部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出来,只能提取今年7月1日之前的部分。19日,记者从中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获悉,《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获审议通过,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管理办法》对员工离职、大病医疗等情况下提取住房公积金做了明确规定。

  离职不能立即提取

  根据《管理办法》,中山在职职工在购买、租住、偿还自住房贷款本息以及出境定居等方面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如果出现连续三期未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等情况,职工则不得提取。

  “最大的变化是外来人员离职后不能立即全部提取公积金了”,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刘结平介绍,根据以往的政策,在中山工作的非户籍人口,辞职离开中山时可以立即将住房公积金提取出来,但从今年7月1日起,除了《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购房、租房等符合提取条件的情况,将不能以离职作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理由。

  刘结平介绍,《管理办法》还对本地户口人员作出新调整。以往本地户口职工中,45岁以上的男性和40岁以上的女性离职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但此次《管理办法》取消了这一做法,与外来户籍人口作出同样规定。《管理办法》还规定,本地户口职工下岗以及迁离户口职工等情况皆不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办法》引发离职担忧

  《管理办法》一出台,在中山引起不小反响。记者在新浪微博发现,很多网友对办法中关于外来人员的相关规定表示不解。

  “人都要离开中山了还要卡住,制定政策目的是什么,是为人民着想还是什么?”网友“Slew001”这样问道;更多网友则是有一样的疑问:“不能取出来,我的钱在里面怎么办?”

  “不是不能取出来,这里面有一个误解。”刘结平解释说,非中山户籍的职工离职后仍然可以提取今年7月1日之前缴存的资金,7月1日之后的资金,不能因离职而取,可采取一次性购房、租房等方式提取出来,或者退休后再进行提取。她补充,如果离开中山去其他地方工作,也可以办理公积金转移业务。对于未转移的外来人员,公积金中心将设立住房公积金暂存户,将其与本市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实行统一管理,直至其具备转移或符合销户条件。

  据刘结平介绍,为了提取住房公积金,这两天很多外来人员都向企业提出离职,企业为此十分发愁。她澄清说,《管理办法》专门对职工离职的情况进行了说明性规定,希望外来人员职工不要“会错意”,避免非理性的辞职行为。

  为什么会对外来人员离职作出这种新规定呢?刘结平介绍,事实上在2006年之前,针对外来人员离职的情况,中山就采取了与《管理办法》中相同的做法,但当时的外来人员对此比较抗拒。为了确保外来人员在中山“安心”工作,2006年中山开始规定,外来人员离职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现在的改变,是为了对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统一规范。”

  大病合条件可提取[page]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办法》对大病医疗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做了明确规定。其中规定缴存人及其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且符合有关条件的,可提取规定数额的住房公积金。

  “家庭成员只限于缴存人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刘结平介绍,以往的“大病医疗”情况主要是针对癌症、长期肾功能衰弱等病种,此次的《管理办法》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参考了该市人社局的相关规定,明确提出了医疗费用自费部分超过2万元且符合有关条件的,则可视为“大病医疗”的范畴。

  最后,在一次性购房方面,《管理办法》有了新改变。在过去,一次性购房提取公积金的要求是,在购房发票或付款收据开立日起“一年内”只提取一次,《管理办法》将其改为“两年内”

  只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总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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