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购房补贴领取12月31号截止
导读:
核心内容:据了解,南京市曾经出台政策,在2008年10月1日-2010年10月20日期间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办理了契约鉴证手续,符合条件的相关购房人,可以申领购房补贴,而近日南京市房管部门出台公告,该购房补贴领取的截止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
从南京市房管部门了解到,根据2008年南京“地产新政20条”中的规定,在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期间购买普通住房的,将对购房人发放住房补贴,发放的截止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具体的“房补”标准为:购买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的,给予房款总额1%的补贴;凡购买90至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的,给予房款总额0.5%的补贴。一套70平方米、总价60万元的房产,按规定可以领取6000元的房补,而一套120平方米、总价100万元的房子,则可以领到5000元。
因受国家宏观经济的影响,这一政策被南京市政府延续到了2009年12月31日。
在这份购房补贴政策的基础上,2009年底又进行了进一步细化,这一购房补贴政策的实施日期为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后调整至当年9月30日,10月20日前办理鉴证的仍可享受)。具体对享受补贴的三类人群则进行了严格的限定:第一,在南京市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给予总房款0.5%的购房补贴;第二,夫妻双方在南京市仅有一套住房,在次年1月1日到12月31日之间出售住房并且重新购房的给予房款总额0.5%的购房补贴,对于改善型住房也给予0.5%的补贴;第三条:对购买经济适用房、中低价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老百姓,给予购房款1%的补贴。补贴的发放截止日期同样也是2012年12月31日。
于是近日,南京市房管部门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一则通告,催促符合条件的购房者领取购房补贴。公告表示,根据宁政办发[2008]106号、宁政发[2008]232号以及宁政发[2009]303号文件规定,在2008年10月1日-2010年10月20日期间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办理了契约鉴证手续,符合条件的相关购房人,请在2012年12月31日前申领购房补贴,逾期不再发放。
购房补贴应如何领取?
根据相关的政策规定,符合自住型补贴条件的购房人,须到房屋所在地市级或者新三区的房产登记机构,开具自住型购房证明(两日内有效),之后凭自住型购房证明、自住型购房补贴申请承诺书、契税完税凭证领取购房补贴通知单,凭通知单领取购房补贴。
对于在本年度先购买改善型住房、后出售原住房的改善型购房人,在住房产权证发放后,应到新购住房所在地的房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并领取改善型购房证明;而后购房人可持此证明、申请承诺书及契税完税凭证,领取购房补贴通知单,凭通知单领取购房补贴。[page]
另外关于普通住房购房时间的确定,预售商品房以合同鉴证日期为准,现售商品房和存量房以登记受理日期为准。需要查询购房申请和领取自住型、改善型购房证明的,当事人若是夫妻,需持有当事人身份证和结婚证或户口本;当事人若为单身,则需持有个人身份证件和有效单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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