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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届满后无续签合同的自动变更为不定期租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23 19:11:36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本文介绍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不肯搬离,出租人应该如何处理?下面,法律快车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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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黄某在中山小榄镇建有一栋四层楼房,一、二层为商铺,三、四层为自住。2000年10月,黄某和江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黄某将一、二层商铺出租给江某,作为家具店经营场所,租金为6000元/月,租期为五年。

  在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江某继续承租商铺,但双方未续订《房屋租赁合同》。2007年12月,黄某欲收回商铺,多次找到江某,要求江某将家具店搬迁,江某却置之不理。无奈之下,黄某一纸诉状,将江某告上法庭。

  2008年3月17日,在法官主持下,黄某与江某达成《调解协议》:“一、原告、被告一致同意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二、被告江某于2008年5月1日前搬离租赁房屋,并将该房屋返还给原告。”

  【法律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江某与黄某2000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在双方未续订《房屋租赁合同》,江某继续承租商铺,黄某又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应如何确定商铺的租赁期限?江某认为: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期仍为5年,江某的这一看法与我国的《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相悖,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36条的规定,虽然江某与黄某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商铺的租赁期限则为不定期,黄某依法有权随时与江某解除商铺租赁关系,但应给予江某一段合理的时间腾空商铺。所以,双方在法官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是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的。

  在日常生活中,纠份总是不可避免的,.起了纠份要懂得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已的权益.只要诉求于法有据,自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相关法规】

  《合同法》第236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合同法》第232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都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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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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