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期限届满后无续签合同的自动变更为不定期租赁
导读:
核心内容:本文介绍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不肯搬离,出租人应该如何处理?下面,法律快车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内容。
【案情简介】
黄某在中山市小榄镇建有一栋四层楼房,一、二层为商铺,三、四层为自住。2000年10月,黄某和江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黄某将一、二层商铺出租给江某,作为家具店经营场所,租金为6000元/月,租期为五年。
在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江某继续承租商铺,但双方未续订《房屋租赁合同》。2007年12月,黄某欲收回商铺,多次找到江某,要求江某将家具店搬迁,江某却置之不理。无奈之下,黄某一纸诉状,将江某告上法庭。
2008年3月17日,在法官主持下,黄某与江某达成《调解协议》:“一、原告、被告一致同意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二、被告江某于2008年5月1日前搬离租赁房屋,并将该房屋返还给原告。”
【法律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江某与黄某2000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在双方未续订《房屋租赁合同》,江某继续承租商铺,黄某又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应如何确定商铺的租赁期限?江某认为: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期仍为5年,江某的这一看法与我国的《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相悖,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36条的规定,虽然江某与黄某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商铺的租赁期限则为不定期,黄某依法有权随时与江某解除商铺租赁关系,但应给予江某一段合理的时间腾空商铺。所以,双方在法官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是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的。
在日常生活中,纠份总是不可避免的,.起了纠份要懂得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已的权益.只要诉求于法有据,自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相关法规】
《合同法》第236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合同法》第232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都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判原则如下:双方可以先行私下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
二手现房交易税费由买卖双方一同承担。买家需缴纳房款1.5%的契税、0.05%的印花税、交易费、测绘费、权属登记费取证费;卖家需缴纳交易费、房款0.05%的印花税
二手现房抵押贷款一般三周左右放款,具体可以咨询当地银行。借款人在银行开立活期存款帐户后准备贷款要求的资料,面签银行、银行报卷和审批;银行审批通过后通知借款人审批
二手房离婚分割如下:属于个人财产的分割给个人,属于共同财产的房子夫妻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双方有协议的,按照协议进行分割处理;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出资人、出资
买卖二手房需要土地证。房屋和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在办理二手房买卖过户手续时,当事人必须提供身份证、房产证、土地证、完税证明等资料,没有土地证的二手房无法办理登
二手房网签了以后经双方协商卖家可以再修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内容的修改属于合同变更行为,必须合同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合意,达成合意后对修改事项双方签字确认即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