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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房产税政策解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1 20:34:53 人浏览

导读:

成功地实施房产税改革,需要有一套包括包括财产认定、评估、征收以及执行的程序在内的强有力的税收管理体系,这需要明确财产的所有权、良好的财产簿记、对财产价值的合理评估和有效的税收征管

  成功地实施房产税改革,需要有一套包括包括财产认定、评估、征收以及执行的程序在内的强有力的税收管理体系,这需要明确财产的所有权、良好的财产簿记、对财产价值的合理评估和有效的税收征管,税改的执行和推广应该非常的慎重,下面我们就来看看2018年房产税政策解读。

  一、房产税政策

  依据1986年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每年征收房产税,但规定对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免税。也就是说,房产税并不是新的东西,以前主要是对生产经营性房产征税。

  根据1986年的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 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房产税的计税公式为:

  1、从价计税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1.2%

  2、从租计税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12%

  3、个人出租住房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4%

  城市房地产税的计税公式为:

  1、从价计税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1.2%

  2、从租计税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18%

  3、个人出租住房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4%

  二、房产税改地区房产税政策

  1、重庆地区

  1.个人拥有的独栋别墅:存量增量都收,认定标准是:在国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独立、单栋且与相邻房屋无共墙、无连接的成套住宅。部分教授、干部居住在单位提供的独栋别墅里,由于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就不需要交税。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房子,不管是高档房还是低档房,都得缴税。

  税率:平均价格3倍以下0.5%,3-4倍1%,4倍以上1.2%,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房(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统一都是0.5%。

  免税面积:2011年1月28日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扣除,一个家庭只能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第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不予扣除免税面积: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应税住房不予扣除;纳税人家庭拥有的第二套(含)以上的应税住房不予扣除。

  2、上海地区

  1、上海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实行差别化的比例税率,即:适用税率暂定为0.6%,但对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可暂减为0.4%。“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统计部门每年公布。

  2、上试点过程中应税住房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3、本地户籍:新购且属于家庭第二套以上;外地户籍:新购;计税价格:交易价格70%,以后按评估价;税率:0.6%低于平均价格2倍的0.4%;免税额:人均60平(含60);第二套购入后一年内第一套卖出,退税。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2018年房产税政策解读全部内容,对于房产税,绝大部分购房者的担忧房产税会不会严重加大购房者的负担,会不会像以往的其他税收手段,没有起到抑制房价反而再度推高房价,从施行到如今情况来看,到是抑制了房价放缓增长。

 

(责任编辑:陈墨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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