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拆迁应由哪个部门赔偿损失
导读:
【问题】
三年前,区政府违法行政,违法拆迁,造成我们的合法财产被侵害,通过市中院的审判和省高院二审的判决,已经决定认定了区政府违法行政的事实,但是由违法行政给我们造成的侵害损失,至今没得到解决。请问,违法拆除房屋所引发的行政官司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到底由哪个部门解决?责任由谁承担?
【解答】
从你提供的情况来看,区政府的作为已构成了行政侵权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该法第4条还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政职权时有4种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赔偿义务机关是区人民政府。
一、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兴盛小区拆迁项目,造成630户长期无法回迁。主要违规事实:原辽西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徐武军擅自将安置房屋建设资金挪作他用;省政府、省建设厅、葫芦岛市政府多次督办,仍不认真履行拆迁协议。辽宁省建设集团和辽宁省建一公司作为辽西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上级管理部门,监管不力。
二、河南省驻马店市高新区关庄木材市场拆迁项目。主要违规事实:1994年以来,驻马店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只取得临时建筑许可证的114户居民房屋陆续发放房屋产权证,违反《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2003年实施房屋拆迁时,又以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为由,撤销原产权证书,致使被拆迁人的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违反《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驻马店市拆迁办在拆迁人未提供有效的土地批准文件和资金证明的情况下,发放拆迁许可证,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后被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为程序违法。
三、福建省莆田市梅园路东段旧城改造项目,违法发放拆迁证。
四、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兴安北路新城村拆迁项目,强拆房乱砍人。主要违规事实: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拆迁公司在该项目拆迁过程中,雇用没有拆除资格的社会闲散人员实施拆除,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当被拆迁人刘福旺对补偿价格有异议,不同意签协议时,该公司经理杨进东在未申请行政裁决情况下,擅自对刘福旺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迁,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在强制拆迁过程中,杨进东雇用郑宝山、王志敏、张占山将刘福旺双腿砍断,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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