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拆迁安置 > 强制拆迁 > 强制拆迁程序 > 行政强制拆迁程序

行政强制拆迁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2 15:04:26 人浏览

导读:

行政强制拆迁程序怎么进行?房管部门进行行政强制拆迁首先应当事先申请取得资格,对符合条件,予以强制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行政强制拆迁程序怎么进行?房管部门进行行政强制拆迁首先应当事先申请取得资格,对符合条件,予以强制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强制拆迁的过程中,应当对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1、房管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提交的材料

  (1)行政强制拆申请书;

  (2)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5)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6)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7)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行政强制拆迁的程序

  (1)依据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法律快车小编温馨提醒,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过程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19931201]

  第十四条:实施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

  实施强制拆迁房屋中有物品的,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物品清点登记后,凡不能立即交与被拆迁人接收的,公证员要监督拆迁人将物品存放在其提供的仓库中,并对物品挂签标码,丢失损坏的,仓库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公证处可以接受拆迁人的提存申请,办理提存。

  (责任编辑:六六)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