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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他人房屋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6 05:42:57 人浏览

导读:

强拆他人房屋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记者4日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判决一宗涉及强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詹某因雇人凌晨强拆他人厂房,被法院判决故意毁坏财物罪罪名成立,终审获刑7个月。龙...

  强拆他人房屋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记者4日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判决一宗涉及强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詹某因雇人凌晨强拆他人厂房,被法院判决故意毁坏财物罪罪名成立,终审获刑7个月。

  龙岗区法院审理查明,1991年6月8日,香港某工业原料公司与当时的宝安县布吉镇某经济发展公司签订《土地租用合同》,为该公司在龙岗区成立的“三来一补”企业——深圳市布吉某电子辅料厂(以下简称“电子辅料厂”)租赁了当地工业区内1400平方米土地,租赁期限为50年。电子辅料厂在支付了租金16.8万元后,在租用的土地上兴建了建设面积为2016平方米的三层厂房。

  2012年6月,当地旧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正式启动,该电子辅料厂位于龙岗区南湾街道的土地、建筑物,也属于旧改范围。项目启动后,土地租赁方、开发商与电子辅料厂多次协商,但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

  2014年7月,拆迁方的詹某找到陈某(另案处理),让陈某对电子辅料厂的厂房在凌晨时分进行强拆。3个月后,土地租赁方与电子辅料厂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土地租赁方一次性支付电子辅料厂经济补偿款2251万余元。

  同年12月4日,被告人詹某到派出所投案自首。龙岗区法院一审判处詹某有期徒刑2年。

  宣判后,詹某认为量刑偏重,向深圳中院提出上诉。深圳中院审理后认为,詹某具自首情节,案发后与被害单位之间达成调解补偿协议,被害单位的损失已获得全额赔偿,被告人也取得了其谅解,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遂做出终审判决:詹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

  (原标题:雇人强拆他人厂房获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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