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期间房屋遇拆迁,承租经营人有权获得经营损失的补偿
导读:
2001年6月26日,胡某将本市武昌路某处公有非居住房屋出租给陆某(后任A公司经理)使用,租期至次年7月5日止。合同签订后,胡某向所在地公房出租人提出申请获准转租。2002年7月,胡某为出租方、A公司为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胡某将本市武昌路某处公有非居住房屋出租给A公司作为营业使用,期限至2008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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