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暂行管理规定
导读: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1147号
为规范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评估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房屋拆迁的评估机构须是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并经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认定、公布的可以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第三条 拆迁人应当委托具有拆迁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
第四条 拆迁人应在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由区、县拆迁主管部门签发的“房屋拆迁价格评估通知书”后方可委托评估。
第五条 拆迁人应与委托的评估机构就委托事项签订《房屋拆迁评估合同》。
第六条 拆迁人应在约定期限内提供评估必需的资料,协助评估机构开展现场勘察等工作。
第七条 受托评估机构应严格按照《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及拆迁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第八条 估价报告必须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后方可生效。评估报告一式三份,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各执一份,一份报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
第九条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委托人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条 受托评估机构有义务为当事人就估价报告的有关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收取评估费。
第十二条 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不一致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认定,并按认定结果补偿;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认定不成的,一方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由区、县国土房管局指定评估机构对双方提交的评估报告进行复核,并按复核结果补偿。复核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但复核结果与原评估结果差额超过复核结果5%(含)的,由原评估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应严格遵守行业规定,依法执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房屋拆迁评估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违背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三)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或转让业务的;
(四)违反《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情节严重的;
(五)以不正当理由或名目收取额外费用的;
(六)不履行评估咨询义务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评估机构不按照规定进行评估,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由谁委托参照《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七条的规定,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确定后,一般由拆迁人委托。委托人应当与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签订书面拆迁估价委托
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三种选定方式《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但各地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被拆迁住宅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价),按照本规
拆迁赔偿的房子办理房产证需持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拆迁安置协议、旧房拆迁作价凭证等资料至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登记,缴纳公共维修基金与相关税费后携带完税证明领
安置房收房五证齐全需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房屋上市交易必须具备五证,五证是办理房产
拆迁户分的房子满五年取得房产证后可以买。拆迁房是对被拆迁人做出安置的房屋,安置的对象一般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和征迁房屋的农户。拆迁房五年之内不能进行上市交易,满五
租房拆迁租户能获得赔偿,依法赔偿替代房屋租金价差损失、房屋装修损失、临时安置损失、搬迁损失、家电移机损失、非住宅房屋营运损失等,对拆迁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