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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念窑行政强拆维权纪实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11 10:11:37 人浏览

导读:

备受广大网民关注的聊城念窑16户拆迁案,目前有了新的震惊消息。2009年7月10日聊城市东昌府区政府等部门执行聊城市政府行政强拆,对任金月执行强制拆迁。但在面对数百执法人员违法强拆,最终拆迁户暂时保住了他们合法的房屋。执法队伍凌晨出动,社会不明分

  备受广大网民关注的聊城念窑16户拆迁案,目前有了新的震惊消息。2009年7月10日聊城市东昌府区政府等部门执行聊城市政府行政强拆,对任金月执行强制拆迁。但在面对数百执法人员违法强拆,最终拆迁户暂时保住了他们合法的房屋。

  执法队伍凌晨出动,社会不明分子参与

  凌晨4时许,执法队伍开始在振兴路集结。该队伍中主要部门及主管人员有:东昌府区副区长李静;市委办公室某主任;新区办事处赵、王书记、主任;市拆迁办有关人员;市建委执法局。另外除拆迁执法外,还有公安巡防人员近30人,手持盾牌。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执法队伍中还有40多名社会不明分子,这些人大部分秃头、身着纹身,极像社会痞子。事后据了解,新区办事处下属居委会及工作部门的人员,大部分也要求参加这次强拆行动。据统计这次执法律队伍大约近500人。

  在这次执法中,动用工程机械3辆,其他车辆十多辆,还有搬家公司的车辆。

  上千群众围观,民众拭目以待

  执法队伍对任金月进行强制拆迁,时至上班高峰。强拆现场聚集了近千名群众围观。同时振兴路及东侧南北路发生不同程序的拥堵。普遍群众对于这次执法执反对意见。在群众了解到被拆迁人所说的该拆迁项目拆迁证、拆迁裁决存在诸多违法之处,及向区、市、省三级法院立案数次均未任何答复时,大部分坚决支持被拆迁人。

  对立极近升级,个别被拆迁人被抓走

  虽然这次是对任金月个人房屋的强拆,但其他15户因为与其一起诉讼撤销拆迁许可证,所以他们也一起参加了这次维权活动。这些被拆迁人站在任金月房顶上,表示对违法强拆的极大愤慨。

  最后,任金月及其女儿、儿婿;王德臣及妻、女儿共五人,被拆法人员强行抬至车上,送到派出所被看管。在抬走时,大部分都是八、九人,两、三个抓一支胳膊,两、三个抓一条腿。在这过程中,其中王德臣妻子小利左胳膊被抓肿、背部在触地拉动时擦伤严重,王德臣被几个人扔到车上,腰部严重受伤。

  在派出所被控制到下午18时左右,被抓的人均被派出所放出。

  保留复议权利,要去省政府讨说法

  当日,在强制拆迁前。任金月执意要执法文书。经过再三要求,执法队伍来拿出聊城市人民政府强拆决定书复印件,没有向任金月送达原件。

  在收到该强拆决定书复印件后,任金月表示会马上去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信访,坚定信心讨要说法。

  四轮行政诉讼三级法院不给立案,拆迁违法没有说理处!

  为什么被拆迁人如些对拆迁意见大?这还要从拆迁许可证及拆迁裁决的违法行政诉讼立案开始说。

  关于拆迁行政裁决:任金月先向东昌府区法院行政诉讼立案,未答复去聊城中院立案。没办法,选择向省建设厅行政复议,复议驳回又向东昌府区法院行政诉讼立案,未答复去聊城中院立案,也没有任何答复。

  关于拆迁许可证:任金月先向东昌府区法院行政诉讼立案,未答复去聊城中院立案。未答复去省高院立案,未答复向省人大常委立案监督。没办法,选择向省建设厅行政复议,省建设厅不受理;向济南市中区法院行政诉讼省建设厅不受理,胜诉后省建设厅受理;省建设厅受理后驳回申请,又向东昌府区法院行政诉讼立案,未答复去聊城中院立案,也没有任何答复。

  当日下午,几名被拆迁人再一次到区法院、聊城中院督促立案,仅聊城中院宋法官表示会向领导汇报情况。

  拆迁许可及裁决违法多多,被拆迁人表示会保房到底

  关于拆迁许可证的违法之处,所附如下:

  一、“拆迁人”聊城市土地储备中心不是适格的拆迁人,被告曾两次给其核发本次拆迁项目的拆迁许可证违法

  根据刘长城与被告拆迁许可行政诉讼一案,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2006)聊行终字第34号行政判决书中可知,当时被告在二审中的辩称如下:聊城市土地储备中心是受聊城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国有土地进行储备和经营的单位,该中心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进行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和建设,而是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对国有土地进行招标拍卖。

  既然不进行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和建设,当然就不可能是适格的拆迁人了。所以两次折迁许可证颁发违法。

  【所附法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二、“拆迁人”聊城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当时申请拆迁许可证时,不可能提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所要求的五类必备的资料,被告曾两次给其核发本项目的拆迁许可证也违法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作出的 (2006)聊行终字第34号行政判决书中认为:本案中,原审第三人聊城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了聊城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聊计投资函(2003)29号《关于下达聊城市土地储备项目预备计划的函》、聊城市城市规划局核发的(2003)聊规字第022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聊城市国土资源局2003年7月15日《关于下达折迁储备土地的通知》、《安置方案》、《中国建设银行进帐单》等资料,不符合为其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法定条件。被上诉人聊城市折迁办根据上述资料即为原审第三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

  由于原告不可能看到本项目拆迁许可证办理时的材料,但根据以上类似案件的判决中可以得出被告核发拆迁许可证违法事实。

  【所附法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颁发聊拆许字(2005)第003号许可证是在公告拆迁许可证前一个多月颁发的,程序违法

  通过估价报告后所附的拆迁许可证复印件可知:发放聊拆许字(2005)第003号拆迁许可证的时间为2005年10月18日,而就此次拆迁许可证公告的时间却为2005年11月25日。由此可得出:在颁发拆迁许可证一个月后,被告才进行的拆迁公告。这严重不符合“同时”的要求。

  【所附法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8条第1款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page]

  四、原告掌握的聊拆许字(2005)第00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未对拆迁面积中的非住宅与住宅作出载明,也未对拆迁期限作出载明,意味着这是无限期,很明显说明拆迁许可证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

  五、被告对该项目在2007年作出过续聊拆许字(2005)第003号拆迁许可证,且规定了新的拆迁期限。对此续拆迁许可证被告未曾进行拆迁公告。

  【所附法条】同上

  六、被告对该拆迁项目颁发聊续拆许字(20050第00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无法律依据,因为法律、行政法规只对延长拆迁期限有规定,对续办拆迁许可证无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另鉴于聊拆许字(2005)第00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本身不合法,所以续办的拆迁许可证亦违法。

  【所附法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七、被告对该拆迁项目拆迁许可证办理前,未向原告说明过、出示过关于城市中长期拆迁规划、年度计划、拆迁安置房计划审批备案的情况。

  【所附法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 二、严格制订拆迁计划,合理控制拆迁规模。城镇房屋拆迁规划和计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市、县人民政府要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下达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建住房2005第200号)第4条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实行年度计划审批备案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下达。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规划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编制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拆迁安置房屋年度建设计划,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经审查批准的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拆迁安置房屋年度建设计划,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确需调整拆迁计划内项目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重新报批,但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年度拆迁规模。”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拆迁安置房屋年度建设计划申报审批办法(试行)》(略)

  山东省人民政府2004年6月25日发布实施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 没有列入年度拆迁计划的项目不得实施拆迁。

  拆迁裁决的违法之处,所附如下:

  三、关于裁决书所涉及房屋拆迁评估方面的违法之处(10-14)

  10、所谓的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不公开、不透明、不符合法律规定,复议申请人没有参与投票,也没有参与抽签。即复议申请人根本不知情。

  【所附法条】《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6条第2款规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

  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第7条第1款:拆迁评估机构应当由拆迁当事人协商或被拆迁人投票的方式确定。协商或投票不成的,由拆迁当事人抽签确定,抽签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进行。拆迁当事人放弃抽签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

  11、估价报告的形式不符合规范要求

  估价报告也明确适用《房地产估价规范》,但仔细对照该规范可以得知报告缺少以下组成部分:

  A、 估价技术报告及估价技术路线、测量过程;

  B、 附件中没有反映估价对象位置、周围环境、形状、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图片;

  【所附法条】《房地产估价规范》

  8.0.2估价报告应包括下列部分: l封面; 2 目录; 3致委托方函; 4估价师声明; 5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6估价结果报告; 7估价技术报告; 8附件。

  8.0.4估价报告应记载下列事项: l 估价项目名称; 2委托方名称或姓名和往所; 3估价方(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和住所; 4估价对象; 5估价目的; 6估价时点; 7价值定义; 8估价依据; 9估价原则; 10估价技术路线、方法和测算过程; 11估价结果及其确定的理由; 12估价作业日期; 13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 14估价人员; 15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声明和签名、盖章; 16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17附件,应包括反映估价对象位置、周围环境、形状、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图片,估价对象的产权证明,估价中引用的其他专用文件资料,估价人员和估价机构的资格证明。

  12、估价方法的采用不符合估价指导意见的规定

  本估价报告在第6页第十项关于估价方法中载明:本次评估成本法。非市场比较法,但未充分说明原因。况且在当前现实情况下已充分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的条件。

  【所附法条】《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第16条:“拆迁估价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并在估价报告中充分说明原因。 ”

  13、估价时点的选择的时间为2005年10月18日,违反法律规定,所做的评估无法反映市场价格

  ` 该项目有两个拆迁许可证。聊拆许(2005)第003号拆迁许可证的颁发日期为2005年10月18日,续聊拆许(2005)第003号拆迁许可证的颁发日期为2007年12月。续办的拆迁许可证是目前实行的拆迁许可证,所以估价时点选择应为后续办拆迁许可证的颁发时间。显然复议申请人以及估价机构将原拆迁许可证的颁发之日作为估价时点严重侵犯了我作为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这一点申请人的裁决申请书、被告的裁决书、估价机构的估价报告等均对此予以回避。只说续办的拆迁许可证,不说续办许可证的拆迁期限,以此隐瞒原告等被拆迁人注意。[page]

  另外,对原告所作的评估与目前本人房屋所处位置的房屋市场价差距太大,这样所拿到的补偿连几十平方米的房屋都买不到。

  【所附法条】《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二款:“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14、拆迁估价机构亦没有依法执行估价结果公示制度,此显属违法。

  【所附法条】《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18条第1款规定: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 三、严格拆迁程序,确保拆迁公开、公正、公平。……特别要执行拆迁估价结果公示制度,……确保拆迁公开、公正、公平。

  四、既然新办的续拆许可证是在2007年12月份,所以此次拆迁应适用新的《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聊(聊政发[2007]8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将其不符合以上新规定之处再次强调。(15-16)

  15﹑本案的评估未依据《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按所处区位新建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所附法条】《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6条第1款规定: 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

  16、本案裁决的对原告的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均系按聊政发〔2004〕33号旧标准计算的,未按聊政发[2007]8号计算,这样的差距在一倍以上。

  【所附法条】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聊政发[2007]8号)

  (一)搬迁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拆迁而迁出的,由拆迁人按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以8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搬迁补助费。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三个月一次性计发;实行房屋补偿的按过渡期计发。其标准为:住宅(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每户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发)、办公、生产、仓储用房,按每平方米每月5元计发;商业用房按每平方米每月15元计发。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城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聊政发〔2004〕33号

  四、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化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三个月一次性计发;实行房屋补偿的按过渡期计发。其标准为:住宅房屋,每平方米每月2.6元(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每户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发);办公、生产、仓储用房,按每平方米每月5元计发;商业用房按每平方米每月10元计发。

  五、搬迁补助费:被拆迁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迁出的,由拆迁人付给搬迁补助费,按每平方米(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6元计发。

  五、(17)该裁决书在原告明确对评估公正性有异议的情况下,被告并没有委托专家鉴定委员会做专家鉴定,也未以专家鉴定结果作为裁决依据,违反裁决规程。被告在复议程序中提交的聊城市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的鉴定意见,最初并未在裁决书中出现,所以原裁决书也未以该专家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意见作为依据下达裁决。这里为何出现这一专家意见,无疑是在部分被拆迁人的强制拆迁听证会时原告发表如此意见后才补出的。所以可以断定专家鉴定意见不真实。

  【所附法条】《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第252号)第10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四)核实补偿安置标准。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鉴定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六、(18)被告曾通知召开拆迁听证、协调会,此听证会在法定程序上不存在,如果系指裁决申请受理前的听证会,那么该案的听证会召开却在裁决申请受理后,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在房屋拆迁中,一般有三个听证会,依次是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前的听证、受理裁决申请前的听证、强制拆迁前的听证。显然本裁决中所开的听证会严重违反程序规定。

  【所附法条】《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七条规定:“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具体标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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