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拆迁安置 > 拆迁安置政策法规 > 拆迁政策 > 襄阳加强房屋拆除工程监管工作的通知

襄阳加强房屋拆除工程监管工作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7 03:36:58 人浏览

导读: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房屋拆除工程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市区房屋(含构筑物)拆除工程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房屋拆除工程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房屋(含构筑物)拆除工程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分工,强化责任

  市建委负责指导、监督房屋和构筑物拆除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市环保局负责拆除工地噪音管理;市城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拆除工地的垃圾处置和灰尘污染管理;各城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城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房屋和构筑物拆除安全生产管理、拆除工地的垃圾处置及灰尘污染管理;其他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工作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房屋、构筑物拆除监管工作,坚决查处拆除工程施工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在监管中失职、渎职的,由市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加强管理,严格程序

  (一)城市“两改两迁”项目或其他政府投资工程。房屋、构筑物拆除项目业主为房屋征收部门,拟拆除的房屋、构筑物应已依法征收,无产权纠纷。项目业主在发包拆除工程时,应当依法公开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拆除施工企业,并签订《房屋拆除施工合同》。同时,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企业对拆除工程进行监理,并签订《房屋拆除施工工程监理合同》。

  (二)其他社会投资的工程。按照“谁投资、谁负责”的原则,确定项目业主。也应当选择具有资质等级的拆除施工企业,并委托监理企业实施现场监理。

  (三)私人住宅或构筑物。户主为拆除工程的责任主体。在实施拆除时,对低层住宅或构筑物,在确保安全的情况可自行拆除;对多层住宅或构筑物,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拆除企业施工。

  (四)严格实行持证施工。从事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的企业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管,从严查处无资质承揽拆除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page]

  三、规范行为,文明施工

  (一)保障作业条件。拆除工程项目业主应当保证拆除工程施工的作业场地,并提供必要的拆除条件。被拆除的房屋、构筑物不得有居民或者其他影响拆除安全的障碍存在,水、电、气应当全部迁移完毕;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自行拆除时,应当对使用人进行妥善安置并腾空。经鉴定为D级危险房屋需要拆除的,应当及时予以拆除,消除安全隐患。

  (二)安全有序施工。拆除项目业主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明、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以及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报各城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拆除施工企业应当加强拆除工地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地现场围档、机械和作业人员、操作规程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做到安全文明施工;房屋或构筑物拆除时应当采用有效方式防止灰尘污染;清运建筑垃圾时,运输车辆应当进行密封,不得有飞扬洒漏现象,不得带泥上路。拆除施工企业应当为工人提供安全生产措施保障,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监理企业要对拆除工程的施工安全实施监理,并依法承担监理责任。

  (三)坚持科学施工。拆除工程原则上应当实施机械化作业。确不具备机械化作业条件的方可实施人工拆除,但必须对拆除现场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在拆除高层建筑物、构筑物时,应当采用先进技术措施,鼓励选择爆破方式拆除,确保拆除施工安全。需要采取爆破方式拆除的,由公安机关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定。

  (四)控制噪音污染。拆除工程原则上不允许夜间施工,确因保障安全需要实施连续夜间作业的,应当按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和《襄阳市市区夜间建筑施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号)的规定,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向市环保局申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夜间拆除作业的,要确保噪音不超过规定要求,并且应当公告附近居民。

  (五)加强执法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根据各自职责,依法核验拆除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求拆除人提供有关房屋、构筑物拆除施工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依法进入拆除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或环保检查;及时纠正拆除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或环保要求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或者暂停施工。

  四、健全制度,完善体系

  市建委、市环保局、市城管局等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抓紧研究工作措施,制订市区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安全生产、噪音、垃圾处置管理细则,确保拆除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

  2014年12月3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