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条例”在成为好消息之前
导读:
岁末的风寒之中,似乎有一些好消息正在得到酝酿。12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召开专家研讨会,邀请包括此前建言全国人大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4名北大法学学者在内的专家,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提出意见。几位学者称,他们此前指出《拆迁条例》与当前法律的几点冲突,在《征收条例(草案)》中已基本理顺。相关人士会后向媒体进行会议通报时表示,在《征收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之后,公众与学界诟病多时的《拆迁条例》将肯定同时废除。
郑重其事的研讨或者表态,会是我们在风中立盼多时的好消息吗?我们丝毫不怀疑,当《征收条例》正式颁布实施,《拆迁条例》必然要废除。因为总不至于让这两个互相打架的条例同时有效并施行;我们同样不怀疑,设计中的《征收条例》足以解决现行《拆迁条例》与当前法律的冲突。否则的话,仍旧沿用《拆迁条例》就可以了,还折腾什么劲儿?但仅仅是这样的一些信息,就是所谓的“好消息”吗?作为一个背景,这种消息其实由来已久:相关部门早在2007年就曾审议过新《征收条例》草案。
以“征收”取代“拆迁”,以“先补后迁”对抗野蛮拆迁。但是如果这样一个看起来很美的《征收条例》,只是写在草稿纸上,那实在也未能超出“画饼”的意义。对于许多仍旧处于《拆迁条例》威慑之下,处于一些地方政府或开发商挖掘机一样强大的钢铁意志之下的被拆迁户而言,他们更需要一个真实可触的时间表,好知道他们仍需要坚守多长时间才能真正合法拥有私产,需要到什么时候,自焚式的抗议可以不再是“暴力抗法”,奋起的维权行为可以不再是“影响发展一阵子”。然而这样的一个时间表,仍旧没有。
当然,即使时间表不成问题,条例本身也仍旧成为问题。全称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的草案,其中“国有土地上”这一限定,意味着目前大量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拆迁问题难以被新条例所涵盖。先天不足的条例文本,讳莫如深的时间表,足以让等待好消息的人冷静下来,并认真思考参与研讨会的北大学者王xx的这段话,“目前修改的阻力主要来自于一些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基于局部的、短期利益考虑,片面强调城市的建设发展,可能忽视对财产房屋所有人的权利保护。”必须反思的是,我们将拿什么来对抗地方政府附着于“土地财政”之上巨大的利益诉求?一部《征收条例》,又如何来遏制“政府与开发商合谋”、权力与利益媾和的冲动,又如何界定《物权法》中关于“公共利益”的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征收条例”成为一个好消息之前,必然需要体制有一次更痛切的反思、更彻底的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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