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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九峰水库淹没实物损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10 22:20:09 人浏览

导读:

发文单位: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金政办发[2004]11号发布日期:2004-2-3执行日期:2004-2-3婺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九峰水库淹没实物损失补偿政策》和《九峰水库移民安置政策》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发文单位: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金政办发[2004]11号

  发布日期:2004-2-3

  执行日期:2004-2-3

  婺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九峰水库淹没实物损失补偿政策》和《九峰水库移民安置政策》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四年二月三日

  九峰水库淹没实物损失补偿政策

  为了切实做好九峰水库淹没实物损失补偿工作,维护库区移民、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特制订九峰水库淹没实物损失补偿政策如下:

  一、补偿范围

  库区淹没线以下(含库区工程建设所涉及的范围)的土地及地面附属物。

  (一)土地类:水田、旱地、园地、林地、养殖水面、宅基地等用地。

  (二)粮、林、果、特等青苗类:水田、旱地、林地、园地、杂地上种植的粮、油、茶、竹、果、林木等作物。

  (三)房产类:分国有、集体和私人房产,包括简易棚、围墙、水井、蓄水池、灶台、坟墓及其它附属物等。

  (四)基础设施类:农村生活、生产设施和电力、电信、公路、广播、电视、文物等专项设施。

  (五)行政、企业、事业单位的动产和不动产等。

  二、补偿依据及补偿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库区淹没实物损失调查核准的面积、数量、类别、等级、权属等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

  (一)土地类

  库区淹没线以下的集体土地,一律由政府统一征用;库区淹没线以下移民使用的国有土地,由政府无偿收回。移民承包的水田和旱地,采用与安置地的生产用地置换的方式处理,超过安置地生产用地面积部分,由政府统一征用,少于安置地生产用地面积部分采取等价置换方式处理。移民村的林地和园地,由政府统一征用。

  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含安置补助费)见下表。

  单位:元/亩

  (二)粮、林、果、特等青苗类

  1、农作物青苗补偿标准:水田、旱地上种植的粮食作物,幼期200元/亩、中期300元/亩、成熟期400元/亩。

  2、山地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亩

  注:①经济林类生长到衰产期的,按初产类标准执行。

  ②灌木林指由灌木树种或矮化成灌木型的乔木树种组成的林分。

  3、零星果木补偿标准。

  (1)乔木类(具有明显直立的主干而且上部有分枝的树木,通常在3米以上)补偿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株

  注:①香樟或古树等胸径50cm以上补偿100元/株。

  ②针叶树包括杉木、松木、柳杉、池杉、水杉、雪松、柏树等。

  (2)灌木类(不具主干,由地面分出多数枝条或虽具主干而高度不超过3米的),每株或每丛补偿2元。

  (3)经济林补偿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株

  注:①二年以下0.5元/株。

  ②常绿水果包括柑桔、胡柚、文旦、脐橙、枇杷等。

  ③落叶水果包括苹果、梨、李、无花果等。

  ④干果包括板栗、青枣、石榴、柿、山核桃等。

  4、农田、旱地上连片经济林补偿标准。

  幼龄林  300元/亩

  初产期  1000元/亩

  盛产期  1500元/亩

  5、苗木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三)房产类

  1、房屋补偿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m2(占地面积)

  砖混结构单元式补偿300元/m2,普通式补偿280元/m2,以建筑面积计算。

  2、屋基补偿标准。

  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并已砌好墙脚的,按批建占地面积补偿30元/m2.

  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并已浇好地梁的,按批建占地面积补偿40元/m2.

  3、房屋装潢等补偿标准见下表。

  4、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按移民户家庭人口数每人补偿200元(不计坟墓数量)。

  (四)基础设施类

  1、农村生活设施。

  由移民户合伙安装的电视差转台及线路不作现金补偿,已出资的移民户,迁移后的闭路电视安装费由区移民指挥部负担。由村集体或移民户安装的供水设施补偿标准见下表:

  2、农村生产设施。

  (1)木材加工厂、粮食加工厂、榨油厂的搬迁、停业损失补偿费每家1000元,机械设备基础补偿费每家400元。

  (2)村集体的公益设施补偿:

  泥石机耕路:16000元/km.

  水泥路面:20元/m2.

  通村交通桥:500元/m2.

  通村便桥:30元/m2.

  水渠:渠底宽50cm以下:三面光水渠20元/m;干砌石渠15元/m.渠底宽50cm以上(含50cm);三面光水渠30元/m;干砌石渠25元/m.

  厚大溪固定堰坝:150元/m.

  3、专项设施。

  电力、交通、广播电视和电信等专项设施复建项目,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和建设,经费协商解决。

  (五)行政企事业单位动产、不动产

  1、以出让或划拨等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补偿。

  (1)原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补偿;合同未约定的,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期限的余期、土地用途、开发建设成本等因素予以补偿。

  (2)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园地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3)原以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或租赁)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园地的补偿标准补偿给原土地权属单位。

  2、损耗及搬迁费、迁建停产损失补偿。

  (1)商业、服务性行业(包括个体商店、医务室)搬迁、停业损失,按注册资金分类补偿:

  注册资金小于2000元补偿200元;

  注册资金2000元以上(含2000元),1万元以下补偿400元;

  注册资金1万元以上(含1万元)、4万元以下补偿600元;

  注册资金4万元以上(含4万元)、10万元以下补偿1000元;

  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补偿1400元。

  没有注册资金的,按经营规模酌情补偿。[page]

  (2)工业企业的设施、设备损耗及搬运费,根据评估结果,酌情给予一定的迁建停产损失补偿。

  (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未办理合法经营执照的,只补偿其搬迁损耗费,其中商业、服务性行业和家庭作坊每家100元,工业企业按评估结果补偿,不补偿其停产损失。

  三、补偿款结算办法

  (一)土地征用补偿款结算办法

  1、库区移民村淹没的水田和旱地征用补偿款,实行分村核算,统一用于移民安置地的生产用地的置换,差额找补。

  2、林地、园地的土地征用补偿款。

  (1)乡、村集体统管或已承包给他人经营的林地、园地,其土地征用补偿款结算给乡、村集体。

  (2)村集体发包给农户的林地、园地(指自留山和责任山),其土地征用补偿款20%留村集体,80%结算到户。

  (二)粮、林、果、特等青苗补偿款结算办法

  1、私人所有的粮、林、果、特等青苗补偿款,直接补偿给所有者。

  2、所有权属集体并由集体管理的粮、林、果、特等青苗补偿款,直接补偿给集体。

  3、所有权属集体而承包给私人经营管理的粮、林、果、特等青苗补偿款,统一结算到村集体,由村集体根据承包协议结算给承包户;没有协议的由村集体和承包人双方协商处理。

  (三)房产及其它财产补偿款结算办法

  1、私人所有的房产和其它财产补偿款,直接结算给所有者。

  2、村集体所有的房产及其它财产补偿款,结算给村集体。

  3、库区房产及其它财产补偿款按移民建房进度分期拨付。(1)凡在汤溪和上邵安置区安置的,安置建房用地落实并签订建房协议后,支付50%;新建房屋完成一层后,再支付30%;其余待库区旧房拆除验收合格后付清。(2)凡在乾西安置区安置和自行安置的,签订安置协议后支付50%,旧房拆除验收合格后全部付清。

  (四)基础设施补偿款结算办法

  1、村集体所有的生产、生活设施补偿款。(1)泥石机耕路、水泥路面、桥梁及水利设施等补偿款由政府统筹安排,专项用于库区有关项目的复建和安置区的新建。(2)属于村(组)集体的其它资产补偿款作为集体积累基金,结算给村(组)集体。

  2、私人所有的生产、生活基础设施补偿款,结算给所有者。

  3、交通、电信、电力、广播等专项设施的补偿款,由政府统筹安排,专项用于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五)宅基地补偿款结算方法

  安置区安排的宅基地与原淹没区宅基地采取置换方式,原宅基地面积多于或少于置换面积,按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找补到村。

  (六)行政企事业单位补偿款结算办法

  1、行政、企事业单位(政府、医疗卫生、学校、邮政等)补偿款,统一结算给产权单位,由主管部门负责掌握,按比例转入安置接收乡镇,用于设施建设。

  2、行政、企事业单位按政府规定期限内拆除、搬迁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结清补偿款。

  四、其它问题

  1、自政府发布《通告》之后,新建、扩建的房屋及生产、生活设施和其它附属物,以及新栽培的林木,一律不予补偿。

  2、土地、山林权属及其它资产等有争议的,按先处理后结算的原则进行补偿。

  3、村集体资金由动迁地乡镇政府负责,按移民人口进行分配,由新建行政村管理,不得私分到人。在新建行政村未组建前,由区移民指挥部代管。

  4、淹没线以下的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相应的砍伐指标,在政府规定期限内由产权所有者自行处理。

  五、本政策由婺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以前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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