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实行新的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导读:
海关总署于5月1日起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该办法与2002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在内容和体例上均有不同: 1、新办法体例更清晰,结构更合理。新办法第二章“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将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事项分为五节-完税价格确定方法、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成交价格的调整项目、特殊关系、其他估价方法-进行规定,较有层次感和逻辑性,使人一目了然地了解海关估价步骤、方法以及其中的递进关系。 2、新办法内容更丰富,更完整。新办法将以前一直分别实行的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的估价、对进口介质的估价等内容纳入了统一的估价办法之中,使海关估价工作依据更具完整性和权威性。 3、新办法明确了海关依法行使价格核查的权力。在关于价格核查中,新办法赋予海关按规定程序向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纳税义务人账户资金往来情况的权力,这对于海关依法治税将带来积极的影响。 4、新办法对价格质疑和价格磋商的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体现了海关行政执法效率优先的原则。从关于价格质疑和价格磋商的程序来看,尽管规定了纳税义务人的应有权利,但是如果纳税义务人行使不当、未按规定行使都将会失去争取应有权利的机会。
发表于: 6月12日 19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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