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使领馆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作出补充规定
导读:
海关总署于11月13日发布第68号公告,对我驻外使领馆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有关具体事宜作出了一些具体规定。这是对海关总署年第41号公告的补充规定。 公告规定,对年2月1日前外派任职的馆员,如在2007年1月1日前离任回国,并且在本任期内任职时间为2年以上的,准其进境1辆小轿车,同时不受车辆在外使用1年年限的限制;如在2007年1月1日(含本日)后离任回国,其运回的车辆应受在外使用1年以上的限制。 公告同时规定,馆员在外任职时间未满2年的,离任回国时不准进境车辆,但其在外任职时间与本人下一任期(第二任期)任职时间累计计算在2年以上的,准其于第二任期期满回国时进境1辆小轿车,有关车辆受在外使用1年年限的限制。 海关总署曾以年第41号公告发布了《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所携自用车辆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该公告及《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我驻外使领馆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的条件、适用范围、审批程序、进口手续、海关监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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