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直接领导到分公司财务借钱,有借条,未还,分公司负责人是否承担挪用资金罪?
更新时间:2014-12-23 08:50:32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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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直接领导到分公司财务借钱,有借条,未还,分公司负责人是否承担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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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静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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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4-12-23 08: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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