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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货币罪认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21 09:06:24 0人浏览

导读:

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那么,伪造货币罪认定是怎样的呢?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伪造货币罪认定
  •  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犯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已经将犯罪未遂。

      2.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根据数罪并罚。我们要正确地理解这一规定,即行为人伪造和出售、运输的假币必须具有同一性,即行为人出售、运输的必须是其自己伪造的。如果行为人除了伪造货币外,还出售、运输了非共同犯罪人的他人伪造的货币的,应当以伪造货币罪和出售、运输假币罪数罪并罚。

  •   我们都知道伪造假币,使用假币都是违法犯法的行为。那么,伪造货币罪认定是怎样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伪造货币罪认定如下: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为行为犯。一般说来,行为人只要出于故意实施了伪造货币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但这并不是说一定就构成犯罪,这是因为任何违法行为包括伪造货币的行为只有达到一定危害程度时才能构成犯罪。构成犯罪的标准,在没有出现新的司法解释前,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9月8日发布的《关于办理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走私伪造的货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伪造国家货币罪的定罪处罚标准予以认定。按照《解释》的规定,下列伪造国家货币的行为应当依照原刑法第122条的规定定罪科刑,第一,伪造国家货币总面值在500元以上不满15000元的;第二,伪造国家货币币量50张以上不满1500张的;第三...

  • 伪造货币罪的认定: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货币的管理制度,具体指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和侵害货币的发行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伪造货币的行为;3、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什么是伪造货币罪?如何认定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罪会受到怎样的处罚?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伪造货币罪的相关内容。

      一、伪造货币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伪造货币罪,是指仿照人民币或者外币的面额、图案、色彩、质地、式样、规格等,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是国家财政金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本国货币管理制度,二是外币管理制度。所谓本国货币的管理制度也就是指人民币的管理制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具有强制流通力,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国家对货币印制和发行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货币发行权属于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是人民币的唯一印制和发行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印制和发...

  • 王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0)普刑初字第29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因本案于2010年3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12日,被告人王某在其经营的交通路XX号杂货店内接到买家需伪造3枚公章的业务后,按照要求让他人为买家伪造了“上海XX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XX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XX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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