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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贪污犯罪的情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21 11:41:38 0人浏览

导读:

再去爱贪污犯罪中,有的是单独贪污,而有的是共同贪污,所谓贪污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利用职务便利,共同故意实施贪污犯罪行为,那共同贪污犯罪的情形有哪些?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准备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共同贪污犯罪的情形
  •   再去爱贪污犯罪中,有的是单独贪污,而有的是共同贪污,所谓贪污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利用职务便利,共同故意实施贪污犯罪行为,那共同贪污犯罪的情形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疑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主体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分别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相互配合、相互利用,共同实施贪污行为的;

      2、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者与国家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共同实施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3、具有特定身份者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   对于一些刑事犯罪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加重情节,那诈骗犯罪情节严重的情形有哪些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疑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社会危害性较大

      如以贩卖毒品的手段进行诈骗,实践中的类似犯罪往往因诈骗不成而引发其他杀人、抢劫等严重刑事犯罪,所以这类诈骗未遂的情节是严重的;又如惯犯或流窜作案等危害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情形。

      2、曾因诈骗受过刑罚处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规定:曾因诈骗受过刑罚处罚的,属于“特别严重情节”之一,因此将此项列为诈骗未遂应追究的情形,是完全必要的,因为这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大,如不及时打击,将会导致下一个诈骗案的发生。

      3、诈骗的数额达到巨大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项规定,对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应定罪处罚,同时将情节严重解释为“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即...

  •   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其中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了对贪污犯罪量刑的档次,第二款规定了如何处罚共同贪污犯罪。修订后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补充规定》第二条作了修改,主要是将数额标准作了调整,删除了《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这样刑法没有吸收《补充规定》中关于对二人以上共同贪污如何处罚的精神,刑法规定的贪污数额标准仍是针对个人而言的。那么,对共同贪污犯罪犯罪如何处罚呢?是按照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以参与数额确定量刑幅度,还是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个人贪污数额确定量刑幅度,这已成为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问题。  之所以产生这个问题,原因在于,刑法在吸纳《补充规定》第二条时,对贪污数额的认定,仍承袭了《补充规定》的规定,按照个人贪污数额计算,而没有吸收对二人以上共同贪污处罚的原则。这不是立法的疏忽,它表明对...
  •   敲诈勒索是指行为人利用恐吓、威胁等手段要求行为人交付财物的行为,这种行为侵害了行为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敲诈勒索的,那么敲诈勒索犯罪既遂标准是怎样的呢?阅读完以下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敲诈勒索犯罪既遂标准

      通常的情况下,敲诈勒索罪的完成形态属于结果犯,它的既遂与未遂均以行为人实现对财物的实际控制为标准,即行为人使用了恐吓、威胁等手段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从而被迫交出财物的,这为既遂。如果被害人没有因为行为人的恐吓而产生恐惧或者虽然产生了恐惧,但是没有交出财物的,均为敲诈勒索罪的未遂。但是有以下三种情况我们应当区别对待:

      1、如果被害人在受到行为人的威胁和恐吓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并且在司法机关的授意下前往行为人指定处与其进行交款的,行为人在前去取款的时候被当场抓获的,无论其是否实际掌握财物均视为犯罪未遂,因为财物实际一直掌握在公安机关和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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