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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的法律效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12 17:04:35 0人浏览

导读:

公司的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又称存续合并,它是指通过将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的方式而进行公司合并的一种法律行为。并入的公司解散,其法人资格消失。接受合并的公司继续存在,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以消灭各自的法人资格为前提而合并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其合并结果,原有公司的法人资格均告消灭。新组建公司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取得法人资格 。那么公司合并的法律效力是?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收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浏览。
公司合并的法律效力
  •   公司合并的方式有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之分,在公司发展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公司间的合并,那公司合并的法律效力是什么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疑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公司的注销、设立和变更。

      在公司的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中,因参与合并而丧失法人资格的公司,无须进行清算即可进行注销登记;新设立的公司则应重新制定公司章程、召集创立大会,办理相应的设立登记;在公司的吸收合并中,吸收他方而继续存在的公司,因股东、公司资本、公司章程都发生了变化,则应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

      2、公司权利与义务的概括转让。

      公司按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进行合并时,因合并而注销的公司,其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给合并后续存的公司或新设立的公司。续存的公司或新设立的公司承受的权利与义务既包括实体上的权利与义务,也包括程序上的权利与义务。

      3、公司股东资格的当然继承。

      公司按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进行合并后,参加合并的各公...

  •   公司合并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那公司合并法律效力有哪些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疑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公司的注销、设立和变更。

      在公司的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中,因参与合并而丧失法人资格的公司,无须进行清算即可进行注销登记;新设立的公司则应重新制定公司章程、召集创立大会,办理相应的设立登记;在公司的吸收合并中,吸收他方而继续存在的公司,因股东、公司资本、公司章程都发生了变化,则应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

      2、公司权利与义务的概括转让。

      公司按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进行合并时,因合并而注销的公司,其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给合并后续存的公司或新设立的公司。续存的公司或新设立的公司承受的权利与义务既包括实体上的权利与义务,也包括程序上的权利与义务。

      3、公司股东资格的当然继承。

      公司按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进行合并后,参加合并的各公司股东,可以...

  •   公司合并的法律效力表现在三个层面:1、公司的注销、设立和变更。2、公司权利与义务的概括转让。3、公司股东资格的当然继承。

      公司分立的法律效力表现在公司分立后原公司的权利义务对分立后的公司产生何种影响,或者分立后的公司如何承继原公司的权利义务。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公司合并的法律效力表现在三个层面:1、公司的注销、设立和变更。2、公司权利与义务的概括转让。3、公司股东资格的当然继承。

      公司分立的法律效力表现在公司分立后原公司的权利义务对分立后的公司产生何种影响,或者分立后的公司如何承继原公司的权利义务。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当两个公司一合计觉得在一起干的话更能发挥各自的优势,实现共赢的局面,于是就签合并协议准备合并事宜。当然啦,公司合并肯定没有我说的这么简单,肯定是经过深思熟虑的,确实考虑到合并的话是会共赢才会决定合并的。那么该怎么认定公司合并协议的效力呢?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就带您一起了解下公司合并协议效力怎么认定。

      一、公司合并协议效力怎么认定

      公司合并协议本质上是一个合同,因而审判实践中一般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该合并协议无效或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撤销:

      (1)出让方有严重欺诈受让方的行为,包括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严重失实,资产明显低值高估以及出让方故意隐瞒企业的足以影响转让价格的重大事项等情况。

      (2)受让方有严重欺诈出让方的行为,如少数企业负责人在企业出售前故意隐匿流动资产,应收款不入帐,虚报呆滞款、亏损额,虚增成本,使帐面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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