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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犯类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21 14:14:02 0人浏览

导读:

吸收犯指的是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犯罪行为。那么,吸收犯类型是什么?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准备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吸收犯类型
  •   吸收犯指的是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犯罪行为。那么,吸收犯类型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常见类型:

      ①侵犯著作权(盗版)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尔后又销售侵权复制品的,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盗版势必要销售,盗版的行为犯了一个罪,销售行为也犯了一个罪,销售行为是结果行为,此时不数罪并罚,根据最高法的解释,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②假冒注册商标,尔后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按照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③伪造货币并使用的,可理解为吸收犯。类似的如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的,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这也理解为吸收犯。

  •   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的犯罪形态。

  •   一、吸收犯的存废  二、吸收犯的概念  三、吸收犯的特征  吸收犯,可谓混乱的罪数理论体系中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然而,目前我国学术界就此问题的专门研究却少之又少。笔者几乎穷竭了国内各种学术期刊,也仅收集到论文寥寥数篇。下面本文拟结合国内吸收犯的理论研究现状对之略作探讨、研析。  一、吸收犯的存废  吸收犯的存废之争,起因于目前罪数理论中吸收犯与其它罪数形态,尤其是牵连犯、连续犯交叉情况之存在。由于事涉非并罚数罪的理论模式应否简化,以及吸收犯与其他罪数形态的界限,因而吸收犯的存废确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1991年4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罪数理论”为目标,就罪数问题展开了深入讨论,其中的一个重要议题便是吸收犯应否取消。会上“取消论”与“保留论”各抒己见,莫衷一是。  保留论者认为,现今...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指行为人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一)本罪概述

      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本罪,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发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7条第1、2款第一次规定了本罪。新刑法全盘吸收了《决定》第7条对本罪的设置,现为新刑法第176条第1、2款所规定。

      (二)本罪构成特征

      1、在犯罪客体上,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的金融储存管理秩序。金融储存管理制度,是国家调控整个金融市场的重要手段。而金融市场作为一国市场经济的重要资金市场,对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起着至关重大的作用。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是法制经济,这就要求各市场经济主体务必遵循有关法律规范,按照市场经济体制预设的市场准入条件和市场运作规则,特别是市场权利、义务及其有关交易规则来在既定的法律框架内自律运营、公平竞争。以此相对照可见:以擅自提高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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