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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人为了自己的不法利益,可能会实施盗窃行为,在盗窃的时候还会携带凶器。那么携带凶器盗窃怎么定罪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携带凶器盗窃怎么定罪: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所谓携带凶器盗窃的“凶器”应为两类。一类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如枪支弹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这些在办案实践中应当由规定的部门进行鉴定。另一类是为盗窃而准备的凶器,不属于国家管制的器具,如棍棒等。
对于携带凶器的目的的非法性,必须是为了在盗窃中为抗拒抓捕等目的,否则,若只是为了实施盗窃方便,为顺利实施盗窃创造条件而携带剪刀、钳子等工具,只是一般的作案工具,不应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若查明携带的器具确实不是为实施盗窃而携带,则更不应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若在盗窃中,将携带的凶器向被害...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是盗窃罪的加重情节,但是如果在盗窃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凶器、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则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凶器,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转化的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五、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对准抢劫罪的规定,刑法理论上也称为法律拟制的抢劫罪。但由于该法条对罪状的叙述过于简单,给人们理解的外延就更加宽泛。而司法实践中的情形又纷繁复杂,为此,经常出现有关定罪的各种争议。如何理解法律,正确运用于司法实践,笔者试就此作以下研讨。
一、法条中相关概念的理解
(一)对“凶器”的把握。《现代汉语词典》对于“凶器”一词解释为:“行凶时所使用的器具”,其含义有三:一、凶器是一种有形的器具;二、能被人所掌握和使用;三、在实施杀害或伤害人的行为时使用。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4年发布的《关于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所谓携带凶器,是指...
有的人为了自己的不法利益,可能会实施盗窃行为,在盗窃的时候还会携带凶器。那么携带凶器盗窃怎么定罪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携带凶器盗窃怎么定罪: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所谓携带凶器盗窃的“凶器”应为两类。一类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如枪支弹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这些在办案实践中应当由规定的部门进行鉴定。另一类是为盗窃而准备的凶器,不属于国家管制的器具,如棍棒等。
对于携带凶器的目的的非法性,必须是为了在盗窃中为抗拒抓捕等目的,否则,若只是为了实施盗窃方便,为顺利实施盗窃创造条件而携带剪刀、钳子等工具,只是一般的作案工具,不应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若查明携带的器具确实不是为实施盗窃而携带,则更不应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若在盗窃中,将携带的凶器向被害...
抢劫罪,是我国刑法中重要罪名,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多发的罪行。抢劫罪在定罪量刑上较为严格,若团伙抢劫属于共同犯罪,若抗拒抓捕致人受伤,情节较严重。那么团伙抢劫的有关规定是什么?接下来,法律快车的小编将向您介绍关于团伙抢劫打伤民警如何定罪?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一、团伙抢劫打伤民警如何定罪?团伙抢劫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263条的规定,犯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团伙抢劫是按总的抢劫数额的,不是按每个人得到的数额计算...
犯罪未遂的处罚问题是研究犯罪未遂的重要问题。那么,犯罪未遂的处罚是怎样?预备犯罪与犯罪未遂有哪些区别?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别是什么?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犯罪未遂的处罚是怎样犯罪未遂的类型有两对:一是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二是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其中,不能犯未遂又可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与对象不能犯未遂)。前者以犯罪实施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后者以行为的实行能否实际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问题,应当注意两个方面:
1、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
2、适当从宽处罚,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在确定可以从...
抢劫强奸杀人属于数罪,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有可能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具体需要根据法院的判决确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是盗窃罪的加重情节,但是如果在盗窃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凶器、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则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凶器,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转化的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五、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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