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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27 10:59:19 0人浏览

导读: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看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那么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是什么呢,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带大家一起了解下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
  •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看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那么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

      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的,应退还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

      二、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七十七条规定,非法占用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的,应退还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

      三、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对使用集体土地的,如没有给农民和原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补偿的,应收回退还原集体经济组织。

      四、临时使用土地...

  •   出现法定情形时,村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是可以的,那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情形包括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疑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众所周知,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不可买卖,但个人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可以转让。那么宅基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有哪些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宅基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

      第一,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这个公共利益一般是比较广泛的,比如:修建公路、建广场、公园等等,但是,一般情况下都是要有征地的审批程序。这是可以收回宅基地地第一种情况。

      第二,乱用宅基地,改变宅基地用途,也可能导致宅基地被收回。比如,在宅基地上开建工厂,或者把宅基地转让给城里人等等情况,都是可能导致宅基地被收回的。

      第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比如,农民搬家了,在另外地方得到了宅基地,原来的宅基地就有可能被收回了。

      第四,如果宅基地长时间空闲不用,也会被收回。

      第五,房屋坍塌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也会被收回。

      第六,房屋拆迁两年以上,不建新房的,也会被收回。

      第七,房屋的主人死亡,没有继承...

  •   一、对附加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的质疑

      根据法理,财产权一经合法取得,只要不损害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权利人尽可自由处分,不受阻碍,因为处分权本身就是财产权的一部分。具体到土地使用权,权利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以自己开发利用该土地,也可以转让该土地给他人使用,何须人为以投资或开发进度为条件设置障碍?对于成片开发的土地,因出让的目的在于使成片土地获得初步开发、使生地变成熟地、为引进项目和作进一步开发提供条件,故要求成片土地在适度开发以形成工业用地或其它建设用地条件后方可转让,似可理解。但对于宗地而言,用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出让合同已经载明其开发用途和开发期限等,无论如何转让,出让合同的约束仍对用地人有效,为什么一定要投资25%以上才能转让呢?

      限制土地炒卖可能是设置转让条件的主要动因,但现在看来显然是下错了药。因为炒地之风盛行不是源于土地开发的程度问题,而是源于一级市场的管理问题,是一级市场与...

  •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如下:

    1、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2、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3、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4、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   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土地使用权也要分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有哪些?如公路、铁路等核准报废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等等。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一经确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但是因发生某种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事由或土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有权。

      收回土地使用权是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一项重要的行政行为,分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主要采取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两种方式进行,收回土地使用权要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规定,收回土地使有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为公共利益或为乡(镇)村...

  •   在中国,很多农村家庭都拥有一块自己的宅基地,因此农村宅基地问题也是很多农村居民关心的问题。那么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方式有哪些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方式:

      1、出租

      在我国广大农村,出租是宅基地使用权最为普遍的一种流转方式。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尤其是城乡结合部的土地价值日益凸显,部分农户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以供住宅、办公、休闲之用。现行法律并未绝对禁止农村房屋的出租,但是村民将住房出租以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转让

      按交易主体划分,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可分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转让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转让。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转让是我国现行法律少有允许的一种转让方式,目前主要是农村村民在城市购买商品房需到城市居住,或因婚丧嫁娶等原因一户拥有多处宅基地,而本村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的村民急需建房但由于建设用地指标的...

  •   根据现行的法律,出让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但转让必须满足法定条件,那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包括哪些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疑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转让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第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三,建成的房屋必须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   无效的土地承包合同,是指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承包合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合同属于无效的土地承包合同: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 恶意串通,损害国爱、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 违反了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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