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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认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21 16:09:28 0人浏览

导读:

明知是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就是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那么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认定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带大家一起了解下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认定
  •   明知是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就是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那么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认定是怎样的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条对本罪没有"数额"和"情节严重"的具体规定,从原则上说,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行为都可构成犯罪,但司法实践中,要综合全案情况,具体分析,不能把一切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都认定为犯罪,如果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数量很小,又是初犯、偶犯等,主观恶性较小,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罚。

      (二)本罪与窝赃罪的界限

      窝赃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而予以窝藏的行为。本罪保留了窝赃罪的基本性质,所不同的是,本罪的对象是特定的,仅限于毒品和毒赃。而窝赃罪的对象的范围广泛,包括除毒品犯罪以外的所有的刑事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其次,本罪的法定刑...

  • 一、什么是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是指明知是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

    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窝藏毒品、毒赃的行为,不仅帮助犯罪分子隐匿罪证,妨害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而且为毒品犯罪分子继续犯罪提供物质条件。这些毒品可以随时流入社会,危害他人的身心健康。因此,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依法予以惩处。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犯罪分子用作犯罪的毒品、毒赃,所谓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所谓毒赃,是指犯罪分子进行毒品犯罪所得财物,以及由非法所得获取的收益。非法所得获取的收益,是指利用毒品违...

  • 窝藏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或者毒赃,而为毒品犯罪分子藏匿、转移、隐瞒的行为。

      (1)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同毒品犯罪作斗争的正常活动;

      (2)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为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包括为毒品犯罪分子提供隐藏毒品,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场所,也包括为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行为;

      (3)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明知是毒品、毒赃,而仍然为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不知为毒品、毒赃,而实施了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行为的,则不构成本罪。

      认定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应注意:把握既遂与未遂的区别;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行为一罪与数罪的正确定性;划清本罪与窝赃罪的界限。

  •   核心内容:鉴于毒品犯罪分子制造毒品的手段复杂多样、不断翻新,采用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情况大量出现,有必要进一步准确界定制造毒品的行为、方法。制造毒品定罪的条件是什么?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制造毒品定罪的条件和处罚。

      一、制造毒品的客观要件

      制造通常是指使用原材料而制作成原材料以外的物。制造毒品一般是指使用毒品原植物而制作成毒品。它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将毒品以外的物作为原料,提取或制作成毒品,如将罂粟制成为鸦片。二是毒品的精制,即去掉毒品中的不纯物,使之成为纯毒品或纯度更高的毒品。如去除海洛因中所含的不纯物。三是使用化学方法使一种毒品变为另一种毒品。如使用化学方法将吗啡制作成海洛因。四是使用化学方法以外的方法使一种毒品变为另一种毒品。如将盐酸吗啡加入蒸溜水,使之成为注射液。五是非法按照一定的处方针对特定人的特定情况调制毒品。上述五种行为都属于制造毒品。

      鉴于毒品犯罪...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相关说明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禁毒活动。其犯罪对象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客观方面表现为事先没有通谋的情况下,实施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在事先无通谋的情况下,故意予以包庇。

      本罪同包庇罪的区别在于犯罪包庇对象不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包庇的对象是特定的,即上述四种毒品犯罪分子,不包括其他的毒品犯罪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如包庇后者,则构成包庇罪。

      二、本罪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四条规定罪名。现已纳入《刑法》,刑法提高了法定刑。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重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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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阅读:刑法修正案八全文

  • 行为人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处罚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缉毒人员犯此罪的,从重处罚。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同毒品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正常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 正文: 被告人王世鉴,化名“老王”,男,50岁,捕前系云南省沧源县亚美商号法人代表。被告人黄天送,化名“阿森”,男,38岁,香港居民,家住香港屯门悦湖山庄10座 21楼 H室。被告人杨孝基,化名“阿基”,男,41岁,香港居民,家住香港元朗马田村242号3楼。被告人赖辅勇,又名“赖锦弟”,男,27岁,捕前在亚美商号做工。被告人伍思昌,化名“阿昌”,男,31岁,农民。被告人李国全,化名“赖道平”、“阿基”,男,37岁,香港居民,家住香港九龙油麻地庙街 18号 4楼,捕前暂住深圳市布吉镇粮食大厦 A座 303房。被告人陈洪仔,又名陈容很,别名陈金容,男,36岁,香港居民,暂住深圳市龙岗区南澳镇南渔村。被告人郭伟强,男,26岁,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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