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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期享受的待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29 10:41:20 0人浏览

导读:

某公司女职工王某在休产假期间被单位以不能提供正常劳动为由辞退,使她在产假期间不仅没有享受到正常的待遇而且还丢掉了工作,于是她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劳动监察机构接到投诉后,立即到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取证。那么女职工怀孕期享受的待遇?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带大家一起了解下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女职工怀孕期享受的待遇
  •   我们知道在职女员工依法享有相关福利待遇的,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那么,女职工怀孕期享受的待遇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女职工怀孕期享受的待遇具体如下:

      1、不得与女职工解除。《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双方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也应顺延至产后一年,才能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2、劳动强度及禁忌劳动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所谓“夜班劳动”一般系指从当日22点至次日6点从事劳动或工作。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

  •   核心内容:《劳动法》第63条提及对哺乳期女职工的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哺乳期指生产后,对未满1周岁的婴儿进行哺乳的期间。这期间是法定给予女职工进行哺乳的时间,不以女职工是否以母乳给婴儿哺乳而有所异同。国家对女职工在哺乳期的特殊做了明确规定:

      另外,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   女职工孕期保护是保证女职工身体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重要环节,也是女职工“四期”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女职工孕期特殊劳动保护作了明确规定:

      《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在怀孕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指出: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适用于我国境内全民、集体企业、民办企...

  •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   对于在哺乳期间的女员工来讲,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辞退的。那么,哺乳期女职工能否被辞退?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劳动者有如下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与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关系: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或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而且,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并非上述情形,用人单位辞退哺乳期女职工,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

  • 某公司女职工王某在休产假期间被单位以不能提供正常劳动为由辞退,使她在产假期间不仅没有享受到正常的待遇而且还丢掉了工作,于是她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劳动监察机构接到投诉后,立即到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取证。经查,该公司规定: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只休1个月的产假,期满不上班,单位予以辞退。并且,该公司没有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由于王某在产前已经休息了1周的时间,生育后又休息了40天,所以公司按照规定对王某予以辞退。

    劳动法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而且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监察机构根据规定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与王某补签劳动合同,并要求该公司按规定让王某享受3个月的产假。

  •   某纸业公司的一线生产岗位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其中包装部门实行三班倒的工作安排,即每个工位每天有3名员工轮班工作,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班组内有5名员工,因此每个员工都有可能被轮排在夜间工作。近日,员工小秦的产假即将结束,马上就会返回包装组继续从事休假前的工作,但却让管理人员罗先生犯了难。平时都知道女员工孕期和产期期间的劳动强度在法律规范中有很多约束,但就是不清楚已恢复正常生理状态的哺乳期内女员工是否依然需要特殊保护,哺乳期的女员工能否安排加班,能否实行倒班?

      正如罗先生的顾虑一样,大多数管理人员的注意力都会放在女员工孕期和产期的特别待遇上,总认为在哺乳期内员工的生理状态已恢复如旧,政策中的特殊保护即可不再适用,但事实上女员工在哺乳期内还承担着哺育婴儿的责任,仍然需要特殊对待。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0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

  •   女职工生育产假我们都知道是属于女职工的假期,那么,女职工生育产假有多少天?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国家规定产假天数具体如下: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另外,晚育产假的规定于2016年1月1日起已经取消了,修正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全国各地的规定标准不一,应以当地最新颁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准。

  • 女职工生育待遇有何规定?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第9号令)第七条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期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规定:(1)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2)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或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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