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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29 14:37:10 0人浏览

导读:

很多人应该听说过精神损害赔偿,并不是所有的侵权都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那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疑惑。
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
  •   很多人应该听说过精神损害赔偿,并不是所有的侵权都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那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疑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1、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遭受非法侵害的。

      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

      3、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

      4、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A、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B、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C、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

  •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那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情形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疑惑。

      1、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遭受非法侵害的。

      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

      3、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

      4、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

  •   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从而精神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损害赔偿。那么,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具体如下:

      1、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人以人格利益为内容,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且与其主体人格不可分离的权利。

      2、侵害身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拥有某种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它不是民事主体所固有的一种权利,而是由民事主体通过某种行为或者事实而获得了身份才具有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确认特定的身份权利受到侵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目前我国法律对于身份权的规定包括亲权、亲属权、监护权等。

      3、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一般情况下,精神损害...

  • 当事人一方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为该方当事人无过错的,而另一方当事人有重婚行为;与他人同居的;有家庭暴力的;虐待或者虐待家庭成员等重大的过错行为的。法律依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   在离婚诉讼中,只要满足条件是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那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疑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起诉离婚请求赔偿有主体要求和客观情形的限制。主体必须无过错方,即过错一方不能起诉离婚请求赔偿。客观情形即对方具备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中的一种或多种情形。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无过错方起诉离婚时才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   通说将离婚损害赔偿归之于侵权责任范畴,《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规定只有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果请求损害赔偿一方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对其请求将不予支持。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
  • 根据新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重婚这里的“重婚”就是过错一方在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7]重婚是对婚姻契约的最严重违反,它使原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同时,重婚又使无过错一方陷入精神痛苦,致使其精神利益受到损失。因此,因一方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一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新婚姻法在“总则”中,有一条禁止性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该条其实对“包二奶”、“养情妇”或“纳妾”等行为明确说了“不”。还有一条宣言性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该条其实在倡导“以德治家”,建设“德治家庭”,[8]但一方如果无视这一倡导,与他人同居,同样可以成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一个事由。
  •   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可以一起获得吗?如果劳动者所受损害是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人造成的,除了可以享受工伤保险赔偿外,还可以向侵权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工伤和侵权两种法律关系互相独立,互不排斥,受害人可以同时获得工伤和侵权赔偿。

      周先生咨询:

      我是某快递公司员工,公司为我们员工购买了工伤保险。几个月前,我在送货途中被违反交通规则驾车的个体户杨某撞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杨某负全部责任。我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之后又找到杨某要求他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但杨某认为我已享受了工伤保险赔偿了,不能再向他追偿。在商讨无果后,我准备向法院起诉。请问我的主张有道理吗?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回复:

      周先生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其完全可以起诉要求杨某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就本案而言,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是周先生与快递公司的工伤赔偿法律关系;二是周先生与杨某之间的侵权赔偿责任关...

  •   一、合法婚姻的存在是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   应当明确,婚姻法是保护的是合法婚姻,精神损害赔偿是对婚姻中无过错方的一种保护手段,一种经济补偿,同时是对过错方的一种惩罚措施,一种经济制裁。因此,合法婚姻的存在是提出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合法婚姻是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的婚姻。根据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的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以及其它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同居关系或者非法同居关系都不属于婚姻法上的合法婚姻,其双方当事人无权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二、存在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在离婚时,如遇一下清醒,对导致离婚的过错方无过错方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实施家庭暴力的(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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