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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罪的客观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21 17:22:09 0人浏览

导读: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那么转化型抢劫罪的客观条件是怎样的呢?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转化型抢劫罪的客观条件
  •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那么转化型抢劫罪的客观条件是怎样的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转化型抢劫罪的客观条件,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犯罪客观要件是指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客观要件首先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转化型抢劫罪其转化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1、对"暴力"的理解。转化型抢劫中的暴力应相当于抢劫罪中的暴力程度,即使用杀人、捆绑、伤害、禁闭、撞击等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对财物的所有人、占有人、管理人不法行使有形力,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行为,即必须是针对被害人的实施,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但并不要求实际压制了被害人的反抗。如果只是为了摆脱抓捕,而推推撞撞,没有直接故意威胁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可以不认为是使用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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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心内容:转化型抢劫罪是抢劫罪的一种特殊形式,我国法律对于这种行为也做出了详细规定,那么刑法具体对于转化型抢劫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刑法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转化型抢劫罪,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这就是转化型抢劫罪。

      另外,根据《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也是转化型抢劫罪。关于“携带凶器抢夺”的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

  • 浅议转化型抢劫罪长春铁路运输法院韩艳春一、转化型抢劫罪的类型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转化型抢劫罪分两类:第一类是携带凶器抢夺转化而成的,第二类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后出于某种目的继续实施特定行为转化而成的。在这二类转化型抢劫罪中,第一类是基于前提行为“携带凶器”而转化,第二类是基于后续行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而转化,二者相对而言,“携带凶器”是静态的、消极的,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动态的、积极的。第一类可称为消极转化型抢劫罪,第二类可称之为积极转化型抢劫罪。二、笔者对转化型抢劫罪现行立法的理解笔者认为,要正确理解转化型抢劫罪现行立法,是离不开罪刑法定原...
  • 正文: 〔案情〕 2005年11月24日下午,被告人潘成刚、陈世钢、钟元灿、陈世才、邓旭远携带刀具、钳子、毒狗肉、纤维袋等工具,驾驶2辆摩托车从广西梧州窜到广东省封开县都平镇,乘村民的狗无人看管之机,用有毒的肉毒死狗的方法盗得村民饲养的狗6只,被事主发现后逃跑。当他们逃跑到竹马界(地名)山脚时,被事主陈某和郑某驾驶摩托车追上并拔掉被告人邓旭远所驾的摩托车钥匙,被告人潘成刚和陈世钢便各自抽出带在身上的刀指向郑某,逼迫其交还摩托车钥匙。当陈某、郑某掏出手机要报警时,潘成刚用刀指向陈某,恐吓两事主不准报警,并要事主将手机扔到山下。郑某被逼扔了手机,而陈某不从,被告人潘成刚即持刀上前夺其手机,陈世钢也持刀和陈世才围住陈某。潘成刚见抢不到手机,就用刀柄砸了一下陈某的头部之后,又逼迫郑某过去将陈某的手机扔到山下。被告人钟元灿为阻止事主追赶,将事主摩托车的油管拔掉。随后,五被告人即驾车逃离现场,后...
  •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此点上本罪与抢劫罪不同;本罪只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不危害人身安全,属单一客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的财物,如金钱、物品等,不包括枪支、弹药、公文、证件、印章等特殊物品,否则不构成本罪。二、客观要件1、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抢夺行为必须公然进行,但不是指必须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面前实施抢夺行为,而是指公开夺取财物,或者说在被害人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抢的情况下实施抢夺行为。2、抢夺行为是直接夺取财物的动机,即直接对财物实施暴力而不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暴力;实施抢夺行为的,被害人可以当场发觉但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这是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区别。即使行为人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跌倒摔伤或者死亡,也不成立抢劫罪;对伤害与死亡结果另成立...
  •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那么转化型抢劫罪的客观条件是怎样的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转化型抢劫罪的客观条件,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犯罪客观要件是指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客观要件首先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转化型抢劫罪其转化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1、对"暴力"的理解。转化型抢劫中的暴力应相当于抢劫罪中的暴力程度,即使用杀人、捆绑、伤害、禁闭、撞击等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对财物的所有人、占有人、管理人不法行使有形力,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行为,即必须是针对被害人的实施,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但并不要求实际压制了被害人的反抗。如果只是为了摆脱抓捕,而推推撞撞,没有直接故意威胁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可以不认为是使用暴力。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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