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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入户抢劫如何认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8-13 15:04:13 0人浏览

导读:

转化型入户抢劫是指犯盗窃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那么转化型入户抢劫认定是怎样的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转化型入户抢劫认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转化型入户抢劫如何认定
  •   转化型入户抢劫是指犯盗窃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那么转化型入户抢劫认定是怎样的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转化型入户抢劫认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转化型入户抢劫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行为。因为盗窃罪要求数额较大,构成转化型入户抢劫是否也要求其盗窃行为构成犯罪?对此现有多种观点,笔者认为只要行为人具有盗窃的故意和行为,不必须构成犯罪,这样既不与立法规定明显违背,同时也不至于放纵某些行为。因此,只要行为人着手实行入户盗窃行为,不管既遂未遂,也不论所取财物数额大小,均存在转化为入户抢劫的可能。当然,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转化型入户抢劫的客观条件是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所谓当场是指行为人实施入户盗窃行为的现场即"户"内。这与其他转化型抢劫不同,地点只能限定在户内。其它转化型抢劫...

  • 正文:案情:2004年3月20日,犯罪嫌疑人戴某伙同丁某在一辆短途客车上扒窃乘客人民币1万元后下车逃离。被害人杨某发现现金被盗后,即下车追赶二人。为急于脱身,丁某返还杨某人民币5900元。当杨某再次索要其余被盗款时,戴某、丁某二人即持刀对其进行威胁,并实施了殴打行为,但杨某仍坚持讨回全部失窃款。此后,丁某又分两次退还杨某人民币2900元。就在双方撕扯过程中,同车另一乘客拨打“110”报警,戴某被当场抓获,丁某携剩余的1200元潜逃。 分歧意见: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对戴某、丁某二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没有异议,但在犯罪数额的认定上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转化型抢劫罪中的犯罪数额应和前提罪名,即盗窃、抢夺、诈骗涉嫌的数额相一致,其间行为人的自由处分行为不影响整个犯罪数额的认定,而只能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故对此案的犯罪数额应认定为1万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戴、丁...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十条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但《意见》第十条未把转化型抢劫罪既遂、未遂的认定包括在内,那么,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呢?笔者认为,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应适用《意见》第十条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规定。

      从立法目的来看,无论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还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其立法目的都在于惩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财物的行为,保护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立法目的的一致性,也就保障了司法目的的一致性,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未遂要适用《意见》第十条的规定...

  •   许多犯罪人的犯罪目的可能只是去盗窃或者抢夺别人的财物,但是犯罪活动在实施具体的犯罪活动出现一些不可抗力的情况。那么对于转化型抢劫罪构成条件是什么?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转化型抢劫罪构成条件是什么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转化型抢劫罪构成条件是什么

      所谓转化型抢劫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

      同时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还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抢劫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对转化型抢劫行为应以抢劫罪承担刑事责任。

      1、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构成转化型抢劫犯的原罪,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

  • 正文:案情:2004年3月20日,犯罪嫌疑人戴某伙同丁某在一辆短途客车上扒窃乘客人民币1万元后下车逃离。被害人杨某发现现金被盗后,即下车追赶二人。为急于脱身,丁某返还杨某人民币5900元。当杨某再次索要其余被盗款时,戴某、丁某二人即持刀对其进行威胁,并实施了殴打行为,但杨某仍坚持讨回全部失窃款。此后,丁某又分两次退还杨某人民币2900元。就在双方撕扯过程中,同车另一乘客拨打“110”报警,戴某被当场抓获,丁某携剩余的1200元潜逃。 分歧意见: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对戴某、丁某二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没有异议,但在犯罪数额的认定上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转化型抢劫罪中的犯罪数额应和前提罪名,即盗窃、抢夺、诈骗涉嫌的数额相一致,其间行为人的自由处分行为不影响整个犯罪数额的认定,而只能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故对此案的犯罪数额应认定为1万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戴、丁...
  • 正文: 基本案情:2003年5月21日晚,被告人邹林生与在逃的“小西平”经事先预谋,窜至北仑区小港街道衙前村的一条小路上守候,企图抢被害人穆某华的钱。至当晚11时许,下班回家的被害人穆某华从此经过,被告人邹林生与“小西平”两人即上前将穆拦住并对其拳打脚踢,从其身上劫得现金350元。因觉钱太少,被告人邹林生又质问穆某华家在哪里,并逼迫穆将其两人带至穆租用的暂住房内,搜走迷彩服1套及价值300余元的电动切割机1台。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邹林生犯有抢劫罪,并属入户抢劫。被告人邹林生对指控的事实及构成抢劫罪均无异议,同时辩解称其未在户内实施暴力等手段,不属于入户抢劫。分歧意见:法院开庭审理后,对被告人邹林生劫取迷彩服、切割机的行为是否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并依照刑法第263条第1项的规定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产生不同认识。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在被害人下班的路上对...
  •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也就是说,入室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盗窃罪变成抢劫罪即转化型抢劫要求行为人必须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这三种,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此点上本罪与抢劫罪不同;本罪只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不危害人身安全,属单一客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的财物,如金钱、物品等,不包括枪支、弹药、公文、证件、印章等特殊物品,否则不构成本罪。二、客观要件1、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抢夺行为必须公然进行,但不是指必须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面前实施抢夺行为,而是指公开夺取财物,或者说在被害人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抢的情况下实施抢夺行为。2、抢夺行为是直接夺取财物的动机,即直接对财物实施暴力而不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暴力;实施抢夺行为的,被害人可以当场发觉但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这是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区别。即使行为人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跌倒摔伤或者死亡,也不成立抢劫罪;对伤害与死亡结果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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