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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人在离婚时,会向对方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离婚都是需要赔偿的。那么离婚有精神损失费吗,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离婚有精神损失费吗
离婚时当夫妻的一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果你有婚姻法规定的过错情形则应赔偿对方精神抚慰金。
注意,只有无过错方才可以要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当然如果夫妻一方出于愧疚不在乎另一方是不是也存在过错自愿给另一方精神抚慰金也是可以的。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有关离婚有精神损失费吗的相关内容。
离婚 精神损失费
案情介绍:当在朋友的婚礼上相遇时,黄芳和王东亮都认定对方就是自己要等的人。2006年10月,在相识3个月后,“一见钟情”的两个人走进了婚姻的殿堂。
婚后,王东亮像换了个人似的,一反婚前温善的性格,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或酗酒后对黄芳大打出手。2007年9月,王东亮喝醉后再次对黄芳拳脚相向,忍无可忍的黄芳离家出走。在朋友的劝说下,她下决心与王东亮离婚。2007年11月5日,黄芳与王东亮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
2007年12月6日,黄芳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东亮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使其身体遭受伤害与精神遭受巨大痛苦为由,向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东亮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王东亮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感到很惊讶:既然已经协议离婚,何来精神损害赔偿?他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东亮与黄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东亮对黄芳...
离婚精神损失费
当在朋友的婚礼上相遇时,黄芳和王东亮都认定对方就是自己要等的人。2006年10月,在相识3个月后,“一见钟情”的两个人走进了婚姻的殿堂。
婚后,王东亮像换了个人似的,一反婚前温善的性格,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或酗酒后对黄芳大打出手。2007年9月,王东亮喝醉后再次对黄芳拳脚相向,忍无可忍的黄芳离家出走。在朋友的劝说下,她下决心与王东亮离婚。2007年11月5日,黄芳与王东亮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
2007年12月6日,黄芳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东亮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使其身体遭受伤害与精神遭受巨大痛苦为由,向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东亮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王东亮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感到很惊讶:既然已经协议离婚,何来精神损害赔偿?他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东亮与黄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东亮对黄芳实施家庭暴力...
核心内容:离婚可以索要精神损失费赔偿吗?法律中并没有规定离婚后要对一方的青春做出损失赔偿,但是并不是绝对的。什么样的婚外情都可以要求离婚赔偿?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离婚可以要精神损失费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离婚可以要精神损失费吗?
既然法律中并没有规定需要对青春做出损失赔偿,但是如果青春损失是精神损失的一种类型,青春损失费是不是就可以以精神损失费的名义立足了呢?
一般而言,青春损失费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的范围是:
1.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2.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3.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
4.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律师易轶。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主要是针对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形,无过错方可依法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婚姻法上的过错一般是指家庭暴力、与他人同居或者重婚等,因此,如您有证据证明对方构成婚姻法上的过错,作为无过错方的您有权提出人身损害赔偿。对于赔偿金额的问题,因法律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实践中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较大,但一般不会超过10万元,以2-5万元居多。
此外,法院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支持率并不高,不支持的比例达高7成,其中不予支持的理由一半以上是因为“证据不足”。有鉴于此,建议尽可能多地收集证据以证明对方的过错程度和具体侵害手段、行为方式等达到了较严重的程度,对方的过错行为给您造成了严重的侵害后果等,以便您的主张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谢谢。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约嘉宾姚强律师。以下为大家解答离婚赔偿有必要请律师吗,这个问题。
进行诉讼即俗称的打官司是一个及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为一体的工作,需要律师有良好的融会贯通的法律知识体系,更需要律师更为娴熟的诉讼技巧以及随机应变的庭审方略,也需要律师在庭外通过各种方式收集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在条件许可之下,聘请律师代为处理案件,能最好地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我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你,谢谢。
一、关于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问题
常见到这种情况:夫妻双方立下一份协议,说如果对方有了外遇(包括一夜情、同居、通奸等),则共同财产全部归无过错方所有。后来,一方真的有了外遇,无过错方持该协议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财产归无过错方所有,对此,各地法院判例不一,北京判支持的较多,而上海则一概不予受理。
二、赠与合同的效力问题
婚前双方正在热恋,有可能一方会赠与对方一些物品。小的赠与物就不必说了,比如手表钻戒等,一经赠与不能反悔,但如果涉及到房产等大件物品呢,比如一方为了表示自己对对方的衷心,立下一纸赠与书,说将自己的某某某处的房产赠与对方(但还未过户),但后来婚后双方感情很快就破裂了,导致过不到一起了,这处房产怎么办?受赠人拿着赠与书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该赠与,给自己办理过户手续,而另一方则申请撤销该赠与,法院会怎么办?对此,各地法院判例不一,有争议。笔者的观点是:该赠与可以申请法院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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