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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精神损失费赔偿范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07 09:36:36 0人浏览

导读: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那么,离婚精神损失费赔偿范围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收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离婚精神损失费赔偿范围
  •   我们知道在婚姻关系中侵犯了合法权益导致离婚的,需要向无过错方支付精神损失费的。那么,离婚精神损失费赔偿范围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

      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的范围是:

      1.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2.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3.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

      4.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的。

      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不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夫或妻一方可以要求离婚赔偿精神损失费,但必须是一方有过错行为,这时可以要求赔偿。有过错的行为包括一方重婚的;一方与他人同居的;一方有家庭暴力的;一方虐待或者虐待家庭成员的等。法律依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约嘉宾律师:邓晓容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提起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约嘉宾律师:邓晓容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提起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   生活中,大家经常能听到精神损失费这个词,但是其实大家对于其中的知识了解的并不多。那么精神损失费赔偿范围包括哪些?精神损失费的赔偿范围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精神损失费如何计算?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精神损失费赔偿范围

      民法通则第120条仅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四种权利受到侵害的,才可要求赔偿损失。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和国际发展趋势来看,民法通则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显然有必要加以扩大,否则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如上述的医疗事故,给当事人及其家庭带来的精神痛苦是不可避免的,也是不容忽视的。如果仅仅要求医院支付受害人的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误工费等,是远远不够的,受害人精神上承受的痛苦,心灵上遭受的创伤,理应要求加害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借鉴外国民事立法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应在立法上...

  •   我们知道在婚姻关系中侵犯了合法权益导致离婚的,需要向无过错方支付精神损失费的。那么,离婚精神损失费赔偿范围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

      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的范围是:

      1.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2.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3.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

      4.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的。

      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不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
  • 在离婚案件中,有怎样的离婚程序?离婚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法院判决离婚赔偿时需要坚持哪些原则?本文为您做了一一介绍:2009年06月12日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是平遥县的农民,最近遇到了一件很烦心的事,想借助各媒体,领导部门,网友了解关于国家的一点政策,国家现在不是呼吁:让农民得实惠,农民得到实惠了吗? 我于2003年在平遥县户口所在地农村向村委会承包土地50亩,全部种植的速生杨,至今已近7年了,最近西气东输工程地下埋天然气管道,需要毁坏农田,树木等,所有经过的地方都有不同程度的损坏,因为大型机械来回走动,所以占用16米宽的距离作为道路。西气东输管道规划图正好经过我承包的土地,这样就造成了我的速生杨295棵被毁,根据村委领导出示的一份文件,是按照树的种类,大小,赔偿金额的标准有所不同,因为我种植的是速生杨树,按照这份文件的赔偿标准是:6-10厘米的树赔偿10元,11-20厘...
  •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在2008年的2月1 日零时起执行新的交强险,由此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额)为12.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将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另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而6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车的交强险保费为950元/年。

      持有旧保单的投保人,如果是在2008年2月1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赔付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另外为了加深大家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理解我们整理了几个名词解释提供给大家参考:

      1.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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