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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构成是怎样的呢?组织卖淫罪构成分成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观要件、主体要件,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组织卖淫罪构成,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组织卖淫罪构成——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他人的人身权利和社会道德风尚。卖淫、嫖娼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丑恶现象,法律一贯予以禁止。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行为比一般的犯罪行为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直接促使卖淫、嫖娼活动的蔓延,严重损害或威胁人们的身心健康,败坏社会风气,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组织卖淫的犯罪对象是"他人",不是指一个人,而是指多人。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他人"主要指妇女,但同时还包括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及男性,有人认为组织他人卖淫罪的犯罪对象不包括男性,这显然不符合立法原意,而且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已出现了男子卖淫的现象,国外多数立法并不排斥男性可以成为卖淫
组织卖淫罪构...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闸刑初字第18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邰XX,女,因本案于2009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辩护人马骏,上海石红卫律师律师。
被告人邰XX,男,因本案于2009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辩护人石红卫,上海石红卫律师律师。
被告人徐XX,男,因本案于2009年 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辩护人沈国兴,上海市光明律师律师。
被告人丁XX,女,因本案于2009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
2007年9月5日,李某华、杜某(在逃)、小张(在逃)以介绍工作为名,将林某诱骗到被告人王某新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赵庄村经营的“红红足疗店”内,为强迫林某卖淫并防止林某逃跑,被告人王某新在李某华、杜某担保下,强迫林某签订协议,后林某被迫卖淫。
2007年10月7日,焦某(黑妞)、宋某(胖妞)被被告人杜某、占某(在逃)领到“红红足疗店”,在占某殴打宋某后,焦某和宋某被迫卖淫。2007年10月15日,为防止焦某、宋某逃跑,被告人王某新在李某华、杜某、占某担保下,强迫焦某、宋某签订协议。在此情况下,林某、焦某、宋某被迫在“红红足疗店”卖淫至2007年10月18日晚被民警查获。
被告人李某华自2007年9月份以来,伙同被告人杜某、占某等人先后组织林某、焦某、宋某到被告人王某新经营的“...
构成介绍卖淫罪的要件有:
1、客体要件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是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7年9月5日,李某华、杜某(在逃)、小张(在逃)以介绍工作为名,将林某诱骗到被告人王某新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赵庄村经营的“红红足疗店”内,为强迫林某卖淫并防止林某逃跑,被告人王某新在李某华、杜某担保下,强迫林某签订协议,后林某被迫卖淫。
2007年10月7日,焦某(黑妞)、宋某(胖妞)被被告人杜某、占某(在逃)领到“红红足疗店”,在占某殴打宋某后,焦某和宋某被迫卖淫。2007年10月15日,为防止焦某、宋某逃跑,被告人王某新在李某华、杜某、占某担保下,强迫焦某、宋某签订协议。在此情况下,林某、焦某、宋某被迫在“红红足疗店”卖淫至2007年10月18日晚被民警查获。
被告人李某华自2007年9月份以来,伙同被告人杜某、占某等人先后组织林某、焦某、宋某到被告人王某新经营的“...
协助组织卖淫罪就是在组织卖淫的共同犯罪中实施协助的行为,那么,协助组织卖淫罪构成要件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协助组织卖淫罪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对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活动起协助作用的犯罪行为。首先,行为人是在协助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被协助的人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如果被协助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则为其提供帮助的人也不应构成犯罪。协助行为从属于犯罪实行行为;同时,行为人协助他人实施的是组织卖淫罪。如果行为人帮助他人实施的是其他犯罪,则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而可能构成其他犯罪的共犯。其次,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实施的是组织卖淫罪的帮助行为。所谓组织卖淫罪的帮助行为是指在多人共同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为实行犯顺利地实行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比如为组织卖淫犯罪行为人充当打手、保镖、管账人员等等。司法实践中认定协助组织卖淫的...
构成强迫卖淫罪的,对行为人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二、三款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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