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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22 10:48:27 0人浏览

导读: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这一刑事政策在刑法中的体现,那么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的区别是什么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的区别是什么
  •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这一刑事政策在刑法中的体现,那么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的区别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一般自首也被称为普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余罪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属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有关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的区别是什么的相关内容。

  • 我国对自首做出了区分,包括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在不同的情况下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成立的自首情况是不同的,当然最后给予的处罚也不太一样。那么通常情况下特别自首怎么进行处罚呢?以下是具体介绍。一、特别自首怎么进行处罚我国对自首规定了从宽处罚的原则,《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68条规定:“犯罪后自首又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处罚自首犯罪的原则和基本的出发点。自首犯中犯罪较轻的,对犯罪人从宽的幅度是“可以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自首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二、特别自首需要供述哪些罪行特别自首要求供述的罪行必须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所谓还未掌握是指司法机关尚未知晓该罪行的主要事实,不知犯罪已发生或者司法机关虽已发现犯罪事实,但不知犯罪人是谁或者司法机关...
  •   自首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量刑制度,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这一刑事政策在刑法中的体现。正确地适用自首制度,对于鼓励和引导犯罪分子自动投案,改过自新,从而有效地实施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现行刑法对于自首制度的规定属于总则分则双重立法例,即混合式立法设置,自首制度在刑法总则和分则中作出双重规定。将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准自首和特别自首,是我国刑法对自首的法定分类。

    在总则第67条第1款规定了一般自首(或称典型自首)、第2款规定了准自首(又称非典型自首、特殊自首、“余罪”自首);同时,在分则第164条第3款、第390条第2款、第392条第2款又特别分别规定了“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人”、“行贿人”、“介绍贿赂人”三类行为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其犯罪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般情况下,刑法总则对自首制度的规定属于概括性规定,而刑法分则对自首制度的规定属于具...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周兴华律师。

      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是自首的两种情况:

      (一)一般自首,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一般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自动投案,即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听候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都没有被发现,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

      犯罪事实已经被发现但不知犯罪人是谁,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

      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已经被发现,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自首成立的根本条件,即犯罪嫌疑人必须以各种方式向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

  •   一般自首我们知道就是自动投案自首,那么,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的区别?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欢迎阅读。

      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的区别具体如下:

      (1)设置体系不同。一般自首与准自首仅规定于刑法典总则中,而特别自首制度则是由刑法典分则所自行设立和规定的。

      (2)效力范围不同。一般自首和准自首制度因规定于刑法总则而具有适用效力上的普遍性,从而适用于刑法分则和特别刑法所设置的一切罪种,而特别自首却只适用法定化的特定罪种,目前仅限于受贿罪的三种外围犯罪;在对于上述三种特定罪行的适用上,虽然存在个别情况下适用总则关于自首的规定,但是大多数情况下却是直接排除了一般自首与准自首适用于此类犯罪的可能性。

      (3)适用对象不同。一般自首适用于人身自由未受到剥夺、存在投案条件的所有犯罪人;准自首仅适用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特别自首则适用于犯有对公司和企业人员行贿罪、...

  •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有一些不发份子由于知道自己以及触犯我国的刑法,已经被警察通缉了,由于受不了舆论的压力往往都会主动投案自身。那么对于自首和特别自首的区别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自首和特别自首的区别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自首和特别自首的区别

      我国现行刑法典对自首制度类型进行突破原有体系的重新划分,将分则所确立的自首制度定性为具有独立意义、全新的自首制度类型,是基于三类自首行为具有各自独有的、互不相容之内涵。特别自首制度与总则所规定的自首制度在本质相同的基础上具有以下方面的不同内容:

      (1)设置体系不同。一般自首与准自首仅规定于刑法典总则中,而特别自首制度则是由刑法典分则所自行设立和规定的。

      (2)效力范围不同。一般自首和准自首制度因规定于刑法总则而具有适用效力上的普遍性,从而适用于刑法分则和特别刑法所设置的一切罪种,而特别自首却只适用法定化的特定罪种,...

  • 我国对自首做出了区分,包括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在不同的情况下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成立的自首情况是不同的,当然最后给予的处罚也不太一样。那么通常情况下特别自首怎么进行处罚呢?以下是具体介绍。一、特别自首怎么进行处罚我国对自首规定了从宽处罚的原则,《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68条规定:“犯罪后自首又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处罚自首犯罪的原则和基本的出发点。自首犯中犯罪较轻的,对犯罪人从宽的幅度是“可以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自首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二、特别自首需要供述哪些罪行特别自首要求供述的罪行必须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所谓还未掌握是指司法机关尚未知晓该罪行的主要事实,不知犯罪已发生或者司法机关虽已发现犯罪事实,但不知犯罪人是谁或者司法机关...
  •   立功的认定标准如下:

      首先,立功的主体仅适用于犯罪者本人,没有犯罪的人不能成为刑法意义上的立功主体。

      其次,立功的主观方面,可以是自愿行为,也可以是经教育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

      再者,立功的客观方面,必须是实施了具体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

      最后,立功的行为与预期的结果要有因果关系。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证据、线索,经公安机关侦查与犯罪分子检举、揭发相一致,并使被检举人受到法律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自首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且是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这是自首成立的基本条件。所以,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包括:(1)犯罪人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罪行;如果供述的是与自己无关的他人的罪行,那是检举而不是自首。(2)犯罪人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全部罪行,不能有任何隐瞒。全部罪行是指犯罪人的主要犯罪事实,而不是犯罪过程的细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以上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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