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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机关对他人实施治安处罚必须出具治安处罚决定书,那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内容应该包括哪些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疑惑。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另外,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为了提高办理治安案件的效率,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当场处罚程序。但即使是在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情况下,人民警察也应当填写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
一、条文释义
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后,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是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约束力,必须依法履行。同时,也为被处罚人、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而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提供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也是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中,需要重点审查的法律文书之一。因此,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无论是当场处罚还是依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必须依法出具《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依法将决定书或其副本交付或送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和被侵害人。
二、实务问题
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如何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应当尽力查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真实身份,但是,为了节约有限的执法资...
导读:本文为你介绍了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的相关知识。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相关内容。
【行政处罚】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核心内容: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解释,是公安部对某些执法问题进行解答。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某些条款是否存在矛盾,其实不存在矛盾,因为他们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就分别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规定。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1、《治安管理处罚法》42条5款和68条有矛盾的规定。42条“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其他信息&&”和第六十八条“利用&&电话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前条中的“淫秽信息”和后条中的“淫秽信息”应为同一含义,两条发送方式都包括手机,但前条要求多次发送,后条没有次数上的要求,实践中,若查获发送淫秽信息的,我会按照68条的规定处理,而不考虑次数,显然,42条的“淫秽信息”就是多余的了。
答:二者并不矛盾,区别在于主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如果针对特定对象发送淫秽...
很多违法侵害的行为,由于情节不构成犯罪的,刑法无法处罚,为了处理此类问题,因此诞生了治安管理处罚法。那么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范围是什么呢?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治安管理处罚适用范围是什么
法律的适用范围也就是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法律的时间效力,即法律在什么时间段内发生效力;法律的空间效力,即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法律对人的效力,即法律对什么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适用。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空间效力范围,是指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的空间范围或地域范围,即国家治安管理权的范围。
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本条第一款是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在...
我们都知道治安管理处罚法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制定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国公安机关,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那么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具体如下:
1.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就是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的实质,涉及治安管理处罚,它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治安管理处罚应当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能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将此原则设定在条文中,是一种遗憾。
2.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也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
追诉期就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或者侵权行为的有效期限。那么,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有追诉期吗?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欢迎阅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凡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民财产,依照《刑法》的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就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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