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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话记录是否可以做证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8-10 15:21:15 0人浏览

导读:

当起诉之后,当事人会考虑取证的问题,会纠结通话记录是否可以做证据。那么,到底通话记录是否可以做证据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
通话记录是否可以做证据
  •   当起诉之后,当事人会考虑取证的问题,会纠结通话记录是否可以做证据。那么,到底通话记录是否可以做证据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

      通话记录是否可以做证据?答案是肯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章证据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夫妻之间的离婚再也不是以前社会那种休书之类的东西就可以进行离婚的,在现代社会离婚是需要经过法律的程序来离婚。其中感情破裂的证据也是诉讼离婚非常重要的证据。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通话记录是否能做感情破裂证据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通话记录是否能做感情破裂证据  1、手机短信

      在离婚案件中,短信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作为收集对方存有过错的证据。在收集该类证据时,可以采取以下方法:一是在接受信息者未将短信删除的情况下,直接将此信息予以储存,并将手机封存。然后,最好到公证处进行书面公证,经过公证的证据效力比较高,一般会被法官采纳。二是在与案件有关的短信被删除情况下,可以通过手机短信运行商来调取短信内容。在收集时,可以通过运行商的储存信息将对应的手机短信的发送时间、双方手机号及内容打印出来,并由在场的工作人员签字盖章证实出处,以供审判中使用。

      2、电子邮件

      收集时您要先了...

  • 通话记录可以作为出轨证据。但是通话记录对于出轨这一事实并无半点证明作用。法院并不可能通过通话记录就认定出轨这一事实。因为通话记录只能证明打过电话,除非有通话内容的录音进行佐证。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
  • 随着手机短信的普遍化,通过手机短信揭发枕边人有外遇的离婚案件也越来越多。

    曾经处理过不下十起这类离婚案的戚律师指出,配偶从手机短信中发现枕边人有外遇,是可以以此提出离婚申请,不过要作为通奸证据,就比较困难。戚律师说,在法律上,所谓通奸是指一名已婚人士与非配偶有性行为,而单凭手机短信的内容,是很难证明这一点的。即使手机短信的内容是很直接的说:”昨晚我们上床了”,也不能证明发送和接收简讯的双方有过性行为,因为双方可以说这纯粹是在开玩笑,甚或手机遭人盗用,除非他们愿意承认,那又另当别论。虽然手机短信难以证明配偶有通奸行为,不过当事人却能以“配偶行为不合理”来作为离婚的理由。戚律师说:“如果当事人在看了手机短信的内容后,发现配偶可能与他人有不恰当的行为或关系,情绪因此受到严重的影响,诸如感到苦恼、悲痛,或有被背叛的感觉时,就能以配偶的行为不合理来提出离婚申请。” 换句话说,手机短信的内容是可以成为...

  •   婚姻是两个人感情的产物,应为只有感情到位了才能够谈婚论嫁。但是很多人在结婚后有不甘于只有一个伴侣,他们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选择出轨或者是选择对于自己的另一半不忠诚,无论怎样都是对于自己的另一半的伤害。那么可以证明婚外情的证据有哪些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可以证明婚外情的证据有哪些及其相关问题。

      一、可以证明婚外情的证据有哪些

      1、保证书、道歉书、悔过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材料。

      2、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做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

      3、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电脑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电脑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等均应先作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条件不允许也应当尽量自己固定保存起来,手机短信可以连着手机以其用数码相机拍摄下来,电脑和网络资料可以截取...

  •   离婚案件中通话记录能否作为证据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将计算机记录和存储的数据证据归入“视听资料”类证据 。该类证据一般为间接性证据,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进而组成一个证据链,才能达到证明目的。

      (二)、网络聊天、手机短息可否作为证据使用。

      通过办理离婚案件,我们可知仅有聊天记录、手机短信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也是不予认可的,但有网络聊天记录、手机短信及其他相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那么证明目的是可以达到的。

      (三)、网络聊天证据的取得不应侵犯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者的隐私权。

      相关案例:

      朱某(男)与梁某(女)系自由恋爱结婚,而朱某家人对梁某长期不满,挑唆朱某与梁某离婚。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2002年5月朱某再次起诉离婚。

      法院在开庭调查时,梁某称感情尚未破裂,并向法庭提交了2002年6月8日原告与被告手机电话录音。法庭当庭播放了该手机电...

  •   在诉讼过程中,不少当事人会拿出电话录音来作为证据。那么,电话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吗?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疑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录音资料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要分情况而定。若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反而言之,如果未经相关当事人同意的录音录像资料没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该录音录像资料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以上规定,你虽未经朋友同意而偷录的录音资料没有侵害到朋友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所以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但如果只有这一个单独的证据,而没有其他证据佐证,那么,这个录音证据的证明力还是有所欠缺的。因此,最好找一些其他的证据来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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