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 知识专辑> 婚姻家庭> 通话记录离婚

通话记录离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2-09 14:02:58 0人浏览

导读:

通话记录可以作为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之一。具体如下:1、涉及婚外情的电子邮件、短信记录、微信或者QQ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2、截取夫妻一方涉及婚外情的电子邮件、短信记录、微信或者QQ聊天记录,需要采用律师在场见证的方式;以下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通话记录离婚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通话记录离婚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协议离婚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判决离婚的主要依据,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而法院判决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是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通话记录可以作为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之一。

    此外,涉及婚外情的电子邮件、短信记录、微信或者QQ的聊天记录,也可以作为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

    截取夫妻一方与情人之间的电子邮件、短信记录、微信或者QQ的聊天记录,最好采用律师在场见证的方式;自己提取上述证据,由于存在变更的可能性,法院一般不会采纳。

  • 朱某(男)与梁某(女)系自由恋爱结婚,而朱某家人对梁某长期不满,挑唆朱某与梁某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2002年5月朱某再次起诉离婚。

    法院在开庭调查时,梁某称感情尚未破裂,并向法庭提交了2002年6月8日原告与被告手机电话录音。法庭当庭播放了该手机电话录音,其内容情意缠绵,原告朱某在通话中多次表示很“想”、很“爱”被告梁某,提起二人分手“就很伤心”。梁某认为朱某提出离婚是其家庭干涉。法院将原、被告的通话内容提交原告质证,原告无异议,法院予以认定,于近日作出判决,不准予原告朱某与被告梁某离婚宣判后,原被告均服从一审判决。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本案录音证据综合分析应为有效证据。另外,...

  • 离婚要有怎样的条件?离婚的法定程序是怎样的?在什么情况下需要离婚诉讼和离婚调解?下文做了详细的介绍:

    朱某(男)与梁某(女)系自由恋爱结婚,而朱某家人对梁某长期不满,挑唆朱某与梁某离婚。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2002年5月朱某再次起诉离婚。

    法院在开庭调查时,梁某称感情尚未破裂,并向法庭提交了2002年6月8日原告与被告手机电话录音。法庭当庭播放了该手机电话录音,其内容情意缠绵,原告朱某在通话中多次表示很“想”、很“爱”被告梁某,提起二人分手“就很伤心”。梁某认为朱某提出离婚是其家庭干涉。法院将原、被告的通话内容提交原告质证,原告无异议,法院予以认定,于近日作出判决,不准予原告朱某与被告梁某离婚宣判后,原被告均服从一审判决。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ldqu...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协议离婚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判决离婚的主要依据,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而法院判决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是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通话记录可以作为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之一。

    此外,涉及婚外情的电子邮件、短信记录、微信或者QQ的聊天记录,也可以作为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

    截取夫妻一方与情人之间的电子邮件、短信记录、微信或者QQ的聊天记录,最好采用律师在场见证的方式;自己提取上述证据,由于存在变更的可能性,法院一般不会采纳。

  • 手机短信内容可以做为外遇证据离婚吗-法律快车 【客户咨询】 我老公在外面有女人我们已经没有感情想离婚 我看到他手机上有几条一个女人发给他的信息说什么很爱他好想他会一直爱他 我知道他有外遇但是没有证据不知道什么东西才算证据好烦 【法律快车解答】 手机短信本身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但关键是是该证据是否能证明所要证明的问题以及是否有一定的证明效力, 或者是否要结合其他证据相互映证? 在举证时,往往应考虑证据的取得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具有证明效力、证据与所要证明的事项之间是否相关联等等。 手机短信要作为法庭证据,需要证明手机短信的真实性。黄女士可以把手机和手机上的短信用相机拍下来,然后把手机及上面的短信拿到公证处做公证,要求公证手机上的短信内容。因其丈夫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必须相互忠诚的义务,属于非正当隐私,不受法律保护,可以办理公证,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法条】 上海市高级人民...
  • 通话记录可以作为出轨证据。但是通话记录对于出轨这一事实并无半点证明作用。法院并不可能通过通话记录就认定出轨这一事实。因为通话记录只能证明打过电话,除非有通话内容的录音进行佐证。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
  •   离婚案件中通话记录能否作为证据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将计算机记录和存储的数据证据归入“视听资料”类证据 。该类证据一般为间接性证据,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进而组成一个证据链,才能达到证明目的。

      (二)、网络聊天、手机短息可否作为证据使用。

      通过办理离婚案件,我们可知仅有聊天记录、手机短信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也是不予认可的,但有网络聊天记录、手机短信及其他相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那么证明目的是可以达到的。

      (三)、网络聊天证据的取得不应侵犯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者的隐私权。

      相关案例:

      朱某(男)与梁某(女)系自由恋爱结婚,而朱某家人对梁某长期不满,挑唆朱某与梁某离婚。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2002年5月朱某再次起诉离婚。

      法院在开庭调查时,梁某称感情尚未破裂,并向法庭提交了2002年6月8日原告与被告手机电话录音。法庭当庭播放了该手机电...

版权说明:法律快车对文章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告知。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