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 知识专辑> 劳动法> 加班猝死是否属于工伤

加班猝死是否属于工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8-16 08:45:18 0人浏览

导读:

因加班而猝死的案例在近几年来经常都有发生,每当发生了加班猝死的这种行为以后,人们就会非常的关心,加班猝死是否属于工伤?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准备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加班猝死是否属于工伤
  •   因加班而猝死的案例在近几年来经常都有发生,每当发生了加班猝死的这种行为以后,人们就会非常的关心,加班猝死是否属于工伤?接下来一起来了解一下。

      加班猝死是否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猝死应当是突发性疾病,应当属于工伤。

      如果单位在职工下班后安排需要再进行加班或夜间从事工作,同时安排了工间休息,如果此时职工突发疾病死亡的,很有可能会被认定成属于工伤。因为此时的该职工处于工间休息的状态,或者叫做属于“处于待命状态的非生产工作时间”,这种情况亦属于“工作时间”的概念

  •   人有旦夕祸福,新员工第一天到上班,但是没有想到的是,竟然会在上班第一天猝死。那么上班第一天猝死是否算工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如何认定?

      上班第一天猝死

      黄先生的妻子和儿子称,2015年7月份,黄先生通过中介公司的介绍,到甘肃一家保洁服务公司应聘为员工。同年9月23日,黄先生被保洁服务公司派遣到一家大商城正式上班,负责管理购物车。但是当天下午4时左右,黄先生在工作时突发疾病,送到医院半小时就去世,经诊断为心源性猝死。

      法院审理结果:认定为工伤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保洁服务公司否认与黄先生存在劳动关系,但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后最终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13年4月,当地人社局认定黄先生属于工伤死亡,但保洁服务公司没有给黄先生缴纳工伤保险且拒绝进行工伤赔偿。经过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仲裁,保洁服务公司需要支付丧葬费2.4万余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2万余元。

      保洁服务公司不同意仲裁结...

  • 加班后死亡是否算工伤,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来说,加班后由于劳动者自身疾病的原因死亡的,是不会算工伤的。根据法律规定,职工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   人有旦夕祸福,新员工第一天到上班,但是没有想到的是,竟然会在上班第一天猝死。那么上班第一天猝死是否算工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如何认定?

      上班第一天猝死

      黄先生的妻子和儿子称,2015年7月份,黄先生通过中介公司的介绍,到甘肃一家保洁服务公司应聘为员工。同年9月23日,黄先生被保洁服务公司派遣到一家大商城正式上班,负责管理购物车。但是当天下午4时左右,黄先生在工作时突发疾病,送到医院半小时就去世,经诊断为心源性猝死。

      法院审理结果:认定为工伤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保洁服务公司否认与黄先生存在劳动关系,但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后最终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13年4月,当地人社局认定黄先生属于工伤死亡,但保洁服务公司没有给黄先生缴纳工伤保险且拒绝进行工伤赔偿。经过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仲裁,保洁服务公司需要支付丧葬费2.4万余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2万余元。

      保洁服务公司不同意仲裁结...

  • 劳动者加班猝死属于工伤,享受工伤待遇。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的,均为工伤。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现在许多人身体存在隐形疾病而自己却不清楚,在上班时间突发疾病算不算工伤,这是一个很值得关注的问题。无论是对劳动者来说还是对用人单位来说都是有一定现实意义的。

      一、上班时间突发疾病算不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因此,只要具备以下两个条件,那么,上班时间应该算作工伤。两个条件分别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是指:1、职工突发与工作无关的及并导致死亡。如果是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而导致死亡,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伤。2、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与工作无关并没有导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

  • 帮同事加班受伤,是在工作时间内或者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近日,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职工在提前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而认定为工伤的行政上诉案件。

      吴某系用人单位职工,2008年12月20日,其未按单位规定的时间提前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吴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吴某系在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属因工死亡,遂作出认定为工伤(亡)的工伤认定决定。用人单位不服起诉,认为吴某擅自离岗,不属正常工作的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之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吴某提前下班,只是违反了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其行为性质仍然属于下班,而违反劳动纪律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故吴某在提前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据此判决,维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

版权说明:法律快车对文章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告知。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