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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传播隐私照侵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17 09:23:15 0人浏览

导读:

公民的隐私权属于人身权利当中的一种,同时也是受到了法律重点保护的一种权利,现实中禁止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而要是发现自己的隐私权被侵犯的话此时需要采取措施作出紧急处理,才能避免遭受更多的损害。那恶意传播隐私照侵权?下文中法律快车小编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恶意传播隐私照侵权
  •   如果隐私照不慎流出被居心不良的人恶意传播,会造成很大的困扰,恶意传播隐私照侵权么?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1、恶意传播他人隐私照(裸照)属于侵权行为,情节较轻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或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且造成损害或危害后果的,涉嫌了侮辱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

  •   刘A是某学校的教师,刘B是一名工人。有一天,学校收到一封寄给刘A的信,收发员误将信交给了刘B。刘B拆阅后,见信中有“你身体有什么感觉,要是怀孕的话,赶快采取措施”等话,发现信不是写给自己的,而是写给刘A的,便将信封好后退给收发员。但事后,刘B将信的内容告诉了其他人,并先后两次引用信中的内容加上一些有损刘A名誉的话,以信件的形式寄给刘A所在学校和有关上级部门,使刘A名誉受到损害。刘A疑问,她能否向法院起诉要求刘B消除影响、赔礼道教并赔偿损失?

      房山区佛子庄司法所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

  •   核心内容:公民享有一系列的权利,这些权利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平等的享有权利和义务,即使是胎儿,也是享有相关的民事权利的。那么,网上传播他人隐私是否构成侵权?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在下文以一则关于隐私权纠纷案件为您详细介绍。

      【案情简介】

      原告:王菲

      被告:张乐奕

      本案原告王菲与姜岩系夫妻关系,姜岩跳楼自杀死亡。姜岩生前在网络上注册了名为“北飞的候鸟”的个人博客,并进行写作。张乐奕系姜岩的大学同学。姜岩死后,张乐奕注册非经营性网站,名称 “北飞的候鸟”。张乐奕介绍该网站是“祭奠姜岩和为姜岩讨回公道的地方”。张乐奕、姜岩的亲属及朋友先后在该网站上发表纪念姜岩的文章。 张乐奕还将该网站与天涯网、新浪网进行了链接,其他网站转载。最后因人肉搜索将原告的个人信息暴露无遗,导致 一些网民在网络上对王菲进行指名道姓地谩骂;...

  •   核心内容:名誉权是我们一个重要的权利,那么在如此重要的权中,如何进行关于转载作品的一个侵害认定的呢?如何进行界定成为关键。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当事人以转载者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1)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有审查义务而未履行该义务造成转载作品侵害他人名誉的,可以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行为;

      (2)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在作品已被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或被告知明显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后,仍然予以转载,属于侵害名誉权行为。

      【律师提示】

      ①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构成侵害名誉权以疏于审查义务或者故意转载侵权作品为条件。

      ②转载传播者在以下情形时构成侵害名誉权:

      A.恶意对已发表的侵权报道加以转载传播的;

      B.被转载的文章中有明显的侮辱性语言或者其他虚假内容,但转载者为了迎合某些读者不正常的心理或...

  • 侵权法上的抗辩,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使自己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实和理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客观存在的事实,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者不完全成立。抗辩属于程序法范畴,法律赋予被告抗辩权利,既体现了程序公正,也是为了保证判决、裁定的公平合理。被告的抗辩,否定了原告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新闻侵害名誉权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违法的新闻,从而侵害了公民、法人名誉权的行为。书面侮辱和诽谤是新闻侵害名誉权的主要行为方式。由于新闻侵害名誉权行为方式的特殊性,我国法定的抗辩事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可抗力等不适用于新闻侵害名誉权纠纷案件。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对新闻侵害名誉权规定特别明确的抗辩事由,不过,从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对名誉权的保护条款中,可以推理出新闻侵害名誉权纠纷的抗辩事由,如侵权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侵害后果的轻微可以作为被告免...

  • 对于肖像权侵权的赔偿金额,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造成了被侵权人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视情况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造成了被侵权人财产损失的,被侵权人可要求侵权人赔偿其实际所受到的损失或者按照侵权人的侵权所得来赔。法律依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   侵犯肖像权是让被侵犯的人很困扰的事情。被侵犯肖像权的人有时候会疑惑,肖像权侵权赔偿多少钱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我国的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方式。该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确定,是以“情节严重”这一基本标准为标准。情节轻微,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质方面的赔偿。

      侵犯肖像权的损失一般为精神赔偿。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

  •   一般来讲如果是对他人构成了侵权的话,那么就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遇见一些肖像权侵权行为,那侵犯肖像权的后果是什么?怎样构成侵犯肖像权?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侵犯肖像权的后果是什么

      侵犯肖像权的损失一般为精神赔偿,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怎样确定,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精神损害赔偿主要由法官通过以上因素...

  •   核心内容:公民享有一系列的权利,这些权利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平等的享有权利和义务,即使是胎儿,也是享有相关的民事权利的。那么,网上传播他人隐私是否构成侵权?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在下文以一则关于隐私权纠纷案件为您详细介绍。

      【案情简介】

      原告:王菲

      被告:张乐奕

      本案原告王菲与姜岩系夫妻关系,姜岩跳楼自杀死亡。姜岩生前在网络上注册了名为“北飞的候鸟”的个人博客,并进行写作。张乐奕系姜岩的大学同学。姜岩死后,张乐奕注册非经营性网站,名称 “北飞的候鸟”。张乐奕介绍该网站是“祭奠姜岩和为姜岩讨回公道的地方”。张乐奕、姜岩的亲属及朋友先后在该网站上发表纪念姜岩的文章。 张乐奕还将该网站与天涯网、新浪网进行了链接,其他网站转载。最后因人肉搜索将原告的个人信息暴露无遗,导致 一些网民在网络上对王菲进行指名道姓地谩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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