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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邮政局的一名邮递员于2007年的3月19日在上班的途中发生车祸,单位因为其没骑邮政局规定的交通工具自行车而没有给他算工伤,他这种情况应不应该算工伤?
案例分析: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条例规定,职工有六种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条例还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
上班过程中受工伤认定是很容易,很方便的。但是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就相对比较麻烦了,以上比较容易出现纠纷的环节。那么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条件有哪些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条件:
1.上下班途中受伤算不算工伤?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工伤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于倩律师。以下为大家解答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什么条件这个问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包括两个方面: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线。
上下班时间的合理性指职工往返于休息场所和单位的时间符合用人单位的上下班规定且在合理范围内。合理的上下班路线则指员工往返于休息场所和单位之间的路线合理。
以上是我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您,谢谢!
南充邮政局的一名邮递员于2007年的3月19日在上班的途中发生车祸,单位因为其没骑邮政局规定的交通工具自行车而没有给他算工伤,他这种情况应不应该算工伤?
案例分析: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条例规定,职工有六种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条例还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
上班过程中受工伤认定是很容易,很方便的。但是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就相对比较麻烦了,以上比较容易出现纠纷的环节。那么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条件有哪些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条件:
1.上下班途中受伤算不算工伤?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工伤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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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包括两个方面: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线。
上下班时间的合理性指职工往返于休息场所和单位的时间符合用人单位的上下班规定且在合理范围内。合理的上下班路线则指员工往返于休息场所和单位之间的路线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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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向某于2008年5月来到相距2000余公里远的江苏省北部某县某厂工作,6月4日凌晨在拉钢条时将右股骨颈扭伤骨折,工厂老板后送向某至乡医院住院治疗行内固定钢钉术并支付了住院医疗费。6月30日,双方经某乡司法所见证,该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为:一、向某在乡医院的7000元医疗费用由厂方负责;二、厂方支付向某10000元补助费;三、向某以后产生费用由向某负责;四、双方今后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五、协议签字生效。之后,向某拄着双拐在亲友搀扶下辗转回家休养。2008年11月4日向某在家乡经某司法鉴定所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鉴定为九级伤残。这时,原告向某方知自己对原调解协议承诺存在重大误解,并认为订立调解协议书时显失公平,遂向苏北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8年11月12日,该仲裁委员会以证据材料不具备(实...
当职工发生交通事故而需要进行工伤认定的时候,需要遵照一定的规定。那么,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规定有哪些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介绍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规定,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但职工本人因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等情形除外。 然而,目前在办理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案件中,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关于“职工因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外延是否包含无证驾驶等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存在不同的理解,争议和分歧较大,往往造成同样情况,出现不同的认定和处理结论,影响了当事人权益的实现,也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一)受理机构:用人单位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行政部门;
(二)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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